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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润分配指中国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在国家、企业、职工之间进行的分配

基本定义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必须把企业实现的大部分利润集中起来,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集体消费;企业也必须留用一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的发展、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合理分配国营企业利润,对于保证国家整体需要,促进企业和职工从切身利益上关心自身的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原则 总的要求是:要适应国家计划管理下国营企业的相对独立地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既把经济搞活,又加强宏观调节。具体要求是:①合理确定企业利润分配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收入分配的数量界限,对企业的原有利润和逐年新增长的利润,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②采用的分配形式,要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能有计划地调节企业利润,促进企业认真提高经济效益。③促进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使职工的所得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身的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多劳多得。

国企的利润的分配

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以前年度没有亏损需要弥补,则应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以后则为净利润。 所谓的利润分配是指对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一般为企业与投资者两者共享: 1. 企业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净利润的10%)与法定公益金(净利润的5~10%),这一部分以公积金的形式留存在企业,以利于企业将来的发展。 2. 其余部分理论上可以给投资者回报,即给投资者分红,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因此这部分就是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财政的利润。[1]

发展变化

在1978年以前的很长时期内,采取统收统支的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只在有些年度实行了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办法,但留给企业使用的利润很少。从1979年起,逐步采取了各种利润分成办法,特别是1983年以后,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企业留利增加。在各个时期,企业留用利润的情况如下:①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分别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事业。从1954年起,企业主管部门可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中留用40%,用于发展生产。②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即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从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③1962~1968年停止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即按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 3.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金。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主要用作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④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原来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 3.5%提取的企业奖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费用中核销,不再同利润挂钩,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⑤1978~1982年,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改革试点,以扩大企业自主权。1978年11月起,国营企业全面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7月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由企业根据核实的留成比例,在实现利润中提取。有全额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等多种形式。1981年以后,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定额包干、递增利润包干等形式。⑥1983年,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通过利润分成等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1984年10月起进行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主要是通过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缓解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用法律形式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实行国家征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的制度。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用税后留用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从而为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推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促进企业努力改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