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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Causal relationship ),和結果是揭示客觀世界普遍聯繫着的事物具有先後相繼、彼此制約的一對範疇。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現象的現象,結果是指由於原因的作用,緣之串聯而引起的現象。[1]

因果關係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因果關係 [2]

特點1 客觀性

特點2 特定性

特點3 時間序列性

解釋

一般意義

原因在先,結果在後(簡稱先因後果)是因果聯繫的特點之一,可原因和結果必須同時具有必然的聯繫,即二者的關係屬於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在此之後"不等於"由此之故"。

刑法中的意義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即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繫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繫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繫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繫複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刑法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形式

包括以下幾種:

一因一果

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係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刑法中較難判定的幾種因果關係的情形

假定的因果關係

即,雖然某一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危害後果仍會發生。如殺害一個已中毒的人,此時因果關係成立。

擇一的因果關係

即,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發生競合,發生了危害後果。如兩人同時開槍射死被害人,此時因果關係成立。

重疊的因果關係

兩個以上行為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發生競合,發生了危害後果。如兩人分別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藥,可總劑量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時因果關係成立。

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關係

"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獨立於犯罪行為,它是犯罪行為所沒有預料到的,則不構成因果關係;如果介入因素並不獨立於犯罪行為,是因犯罪行為而發生的(如為逃避追殺而落下懸崖),則因果關係成立。

社會學

因果關係:一種社會現象的變化引起了另一種社會現象的變化,表明這兩種社會現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我們常用不對稱關係界定因果關係:導致、反之不然。

因果關係有三種主要類型:

第一種,單因果關係。

第二種,雙因果關係。

第三種,多因果關係。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