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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協議市場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回購協議市場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目錄

名詞解釋

回購協議市場,簡稱回購市場,是通過回購協議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回購協議是指賣方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產時與買方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約定價格購回所賣出的證券,從而獲得即時可用資金,而協議的購買方可以從證券的買賣差價或利息支付中獲得收入。當然,從購買方的角度看,回購協議又可以稱為逆回購協議,即買入證券借出資金的過程。

回購協議市場的參與者

回購市場的參與者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和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企業)。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通過回購交易可以大大增強融資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非金融機構可以在回購市場上使短期閒置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中央銀行是回購市場上的特殊角色,它參與回購市場不是為了獲得短期資金支持,也不是為了利用閒置的短期資金賺取收益,而是利用回購協議貫徹貨幣政策,實施公開市場業務,調控貨幣供給量,特別是市場中的短期資金供給。

回購協議市場交易

回購協議市場交易一般分為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等。

由於回購協議的交易雙方都存在一些風險,因此交易通常在相互高度信任的機構間進行,並且期限一般很短。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中可寫明提供資金的數量同提供的證券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個差額——保證金。

回購協議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證券的賣出與購回採用相同的價格,協議到期時以約定的收益率在本金外再支付費用;另一種是購回證券時的價格高於賣出時的價格,其差額就是即時資金提供者的合理收益率。

回購協議有兩種:一種是正回購協議,是指在出售證券的同時,和證券的購買商簽訂協議,協議在一定得期限後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出售的證券,從而及時獲取資金的行為;

另一種是逆回購協議,是指買入證券一方同意按照約定期限和價格再賣出證券的協議。

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只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意義 1、回購協議交易有助於降低交易者的市場風險。

2、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於推動銀行同業拆借行為規範化。

3、發展回購協議有助於擴大國債交易規模。

4、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於幫助中央銀行順利的推出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5、回購協議有助於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拓展經營範圍,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和經營穩定性。

中央銀行在回購市場中的作用

中央銀行在回購協議中發揮着重要作用。它利用回購市場收緊或放鬆貸款條件。這是由美聯儲的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完成的。

當借貸成本降低時,它將為市場帶來更多的流動性。

因此,中央銀行通過回購市場向經濟注入資金。同樣,為了收緊貨幣,中央銀行提高了回購利率以抑制貸款。

中央銀行將回購市場作為其貨幣政策運作的主要渠道。

貸方和借方直接相互交易。回購市場參與者包括經紀商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

另一方面(買方)市場參與者是那些希望利用安全的短期投資的人。這些參與者通常是風險厭惡者,因此他們會利用主要由抵押品擔保的回購市場。

回購協議概述

回購協議是指資金需求方在出售證券的同時與證券的購買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證券的出售方為資金借入方,即正回購方;證券的購買方為資金貸出方,即逆回購方。本質上,回購協議是一種證券抵押貸款,抵押品以國債為主。

回購協議的功能:

1.中國人民銀行以回購協議為工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方便中央銀行投放(收回)基礎貨幣,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

2.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和資產結構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3.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證券回購協議實現套期保值、頭寸管理、資產管理、增值等目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