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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嘩兩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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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嘩兩成敗
圖片來自sohu

喧哗两成败这里的“成败”指处罚,喧哗两成败的字面意思即发生争斗时处罚双方大辞泉。是日本室町幕府[1] 时代后期至江户时代前期的法律原则之一:在发生武力争斗后,不论争斗的因由、对错,对双方施以同等处罚。

确立

喧哗两成败作为法令最早的成文记录是1445年(文安2年)4月以藤原官位|官位|伊势守名义发布的高札,内容为“喧嘩口論堅被停止訖、有違背族者、不謂理非、双方可為斬罪、若於加担人有者、本人同罪事”日本法制史|page1=168|中世法制史。

进入战国时代后,喧哗两成败也见于一些大名制定的分国法。例如骏河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录》中规定,“喧哗(争斗)者不论理由是非,双方皆论死罪”;“对方挑起争斗时,也当忍耐,……不论如何行事言行必须冷静,遵守事理,……如此则可免罪”。甲斐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则规定,“喧哗不论缘由皆当处罚。对方挑起争斗时忍耐不发者可免”。需要注意的是,分国法有10余种,但包含喧哗两成败原则的仅有今川、武田以及土佐长宗我部氏三家。未制定分国法的大名家虽然也有不少应用了喧哗两成败的独立法令,但通常是为了确立大名的裁判权力,抑制私斗,阻止自力救济,而非将喧哗两成败定为原则。

近现代

喧哗两成败作为习惯法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前期。在第4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文治政治取代了武断政治。日本历史上武士复仇的经典案例赤穗事件就发生在这一时期,以此事件为引子,儒学者对喧哗两成败进行了批判佐藤直方、荻生徂徕、太宰春台的批判。儒学者认为该原则不论是非,同罪论处,过于粗暴;连行事符合道理的一方也被看作错误,是不合理的。

二战之前的日本,法律审判上仍有在正当防卫相关案例中援引喧哗两成败规则的例子。在当代日本,在裁决儿童之间的争斗时,教师和家长也常有使用喧哗两成败规则的情况。

目录

历史

背景

日语中“喧哗”指争斗,当代一般指斗殴行为;而古代日语中“喧哗”最初指的是家族、村落之间纷争一类的骚乱。日本从战国时代起,社会变得不安定,武家领地的纷争(境相论|境相論“相论”意为争论、争端;境即土地范围;境相论的字面意思即土地边界争端。)通常不通过诉讼而以实力解决(自力救济),领主之间的争斗频发。当时的文化中人们重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平衡。施以报复的一方认为是等价索偿,但被报复的一方常常觉得不公平,从而常有连环往复的报复行动。“喧哗两成败”原则照顾当事双方的同等损害认知,同时力图迅速阻止领地纷争,恢复秩序。此时的喧哗两成败仅针对关于领地的武力争斗。并非“所有的争端都应同等处罚”,而是“私自以武力解决的当以施以同等处罚”。

针对领地纷争不论因由是非进行均等惩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52年(观应3年)9月18日室町幕府制定的《建武以来追加|建武以来追加|建武式目追加》的第60条,但此规定仅限于不经幕府裁决自行武力解决的领地纷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双方同罪、单纯公平的原则,最终同等惩罚的原则从单纯的领地纷争扩大到一切争斗。

參考文獻

  1. 室町幕府,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