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周文化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周文化

 

 

 

周文化

在武王克商以前的周文化稱先周文化,那麼在武王克商以後成為天下共主的周王朝,在繼承先周文化的基礎上,兼收並蓄商和其他華夏部族的文化,形成我國歷史上獨樹一幟的周文化。這種文化全面反映在西周社會的政治倫理道德中,周文化是中華文化的基石,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源頭。

[1] 後世各朝代均以周禮為基準,登基社交祭祀外交等重大場合禮儀皆從周禮。

[2] 中文名周文化性 質中華文化的奠定者

簡介

周文化經過春秋戰國諸子百家的繼承創新和漢唐宋明經學理學的的弘揚發展,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氣質和心態結構,並成為具有長久生命力的文化體系。


周文化中所包含的各種典章制度、禮樂制度和思想道德規範,成為中國幾千年封建統治的思想、政治基礎和儒學思想的源頭,影響了周以後近3000年的中華文明史。

王權制的確立

西周王權專制的確立是經過了一個艱苦過程的,它本是陝西、甘肅地區的一個弱小氏族,稱「小邦周」,與「大邦殷」相較,確是小巫見大巫了,要建立西周的王權專制制度首要的任務是滅商統一全國的問題,這一重任實際上在周文王時期已經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武王滅商準備了條件,並為周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史記·周本紀》說:「公季卒、子昌立,是為西伯。西伯曰文王」。同書《殷本紀》載紂王:「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

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喜淫,紂怒,殺之,而醢九侯。鄂侯爭之疆,辨之疾,並脯鄂侯。西伯昌聞之,竊嘆。崇侯虎知之,以告紂,紂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閩天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馬以獻紂,紂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獻洛西之地,以請除炮烙之刑。紂乃許之,賜弓矢斧鉞,使得征伐,為西伯。」這段記載說明周人到周文王時,在定都周原後,積極發展農牧經濟,其勢力不斷增強,對腐敗墮落的商紂王大為不滿,但是與其東方的殷帝國比較,畢竟還顯得弱小,還達不到公開與其對抗的實力,然而周文王是一位傑出的政治家和軍事家,遠謀深慮,雄才大略,他審勢度時,表面上仍恭敬地臣屬於殷,創造一個振興周室的外部寬鬆條件,與此同時,為發展壯大自己,他採取了一系列強國富民的政策,為了避免商紂王的嫌疑,針對紂王好色貪財的弱點,與其臣下密謀獻美女,供珍奇後,果然很快被釋放,周文王釋放歸周后,在內政與軍事上進一步採取新的舉措。壯大自己,他針對商紂王的酷刑所引起的國人憤怒,正式和紂王談要求,提出「獻洛西之地」,請紂王取消慘無人道的「炮烙之刑」,所謂「炮烙之刑」,就是把銅質的棍燒紅,把不滿紂王奴隸主統治的奴隸,讓其在灼紅的銅柱上行走,下置滾燙的油鍋,這是多麼慘無人道的酷刑!經過周文王的努力,商紂王答應了這一要求,這樣大大提高了周文王在各諸侯國的影響和威信。

由於周文王行善積德,善於團結內部力量,提倡「耕者皆讓釁,民俗皆讓長」的社會道德,周文王領導的國力和威望越來越高,給周邊小國家樹立了典範,許多小國心甘情願以周為師,臣服於周。象離岐邑不遠的虞、芮等小國,互相之間為爭奪土地發生矛盾,「有獄不能決,乃如周,」請周文王解決,但他們一進周地,當看到周人互相讓地,人人尊幼扶老的情景時,羞愧地認為自己雙方的矛盾是一種恥辱,互相得到了理解,連西伯(周文王)也 沒見,雙方自動「俱讓而去。」這說明周文王治國有方,感動了周邊小國。加之周文王繼承公劉、古公、王季等先輩的優點,禮賢下士,敬老護少,把國內的各種力量團結起來,使很多知士能人投奔於他,成了得力助手,如他親自迎接姜太公(姜子牙)的故事膾炙人口,傳至今日仍為公眾崇拜不已。正因為周文王「篤仁,敬老,慈少。禮下賢者、日中不暇食以待士」,所以「士以此多歸之。」連許多在殷王朝做官的大人物都紛紛叛紂歸周,像辛甲,本是殷臣,他給殷王諫言七十五次,而殷紂不聽,文王得知後,令召公了解情況後,文王親自迎接,封辛甲為公卿,封於長泊(即山西上黨)。這樣一大批能人志士都願意為周文王效勞。這是周文王取得民心,使自己勢力不斷擴張的重要原因之一。

文王妙計

在對付紂王朝的策略上,周文王採取了表面臣屬而實質發展壯大自己的政策,以迷惑殷紂王,其主要目的為了取得一個穩定的環境,積蓄力量,為滅商準備條件,表面上承認自己是「大邑商」的附屬國,並積極引進先進的商文化,我們在陝西岐山縣京當鄉風雛村發掘的甲組西周宮殿遺址中出土的周文王時期的甲骨文,從字體看與殷墟甲骨文無異,其內容,如H11:82:「……文武……王其■:(昭)帝(■)……天……典告周方白(伯)……(■)惟足亡左……王受又(侑)又(佑)。」 H11:84:「貞:王其率又(侑)太甲,告周方伯,盍蟲足,不左於受,又(有)又(佑)。」 Hll:112:「彝文武丁,升貞王翌日乙西,其幸再於……文武丁壁……卯……左王。」和一號甲骨文等都明確記載周人祭祀成湯、太甲、文武丁的情況,充分說明周文王時在其首都岐邑建有宗廟,在宗廟祭祀商王的祖先的事實。這種策略在文獻中也屢見,《左傳·襄公四年》說:「文王率殷之叛國以事紂。」(逸周書·程典)說:「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勸於商,」《論語·泰伯》: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呂氏春秋·順民)也說:「文王處岐事紂,冤侮雅遜」等,都說明周文王表面上是臣服於紂王的。正因為周文王內外策略的靈活和具有迷惑力,使周氏族這個「小邦」的威信越來越高,國力也愈益強大,特別值得提及的是,周文王在對商紂王妥協的同時,一刻也沒有放棄壯大自己的奮鬥目標,而是對周邊小國用既拉又打的辦法,對不同對象採取和解和武力的手法,逐個征服,各個擊破,隨時準備渡河東進,揮師河東,在他釋放後短短的七年間,征服了周圍不少小國,從西向東,從南向北形成了對商的包圍圈,(史記·周本紀》載周文王解決虞、芮兩國的糾紛後(虞、芮均在陝西境內)「諸侯聞之,曰::西伯盍受命之君。』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須。明年,敗膏國。殷之祖伊聞之,懼,以告帝紂,紂曰:『不有天命乎,是何能為?,明年,伐邗。明年,伐崇侯虎。而作豐邑,自岐下而徙都豐。明年,西伯崩……。」

封建分封制的形成

周公東征的勝利,從軍事上較武王征商更為徹底地征服了商及其殘餘勢力,把戰果擴大到了東方各國,但這畢竟是武力征服,要取得政治上的勝利,還必須從管理體制和制度上着手,這一點周人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採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周公適時成功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他採取了對全國和被征服地區實施分封(亦即封建)宗法制度,以鞏固周王朝的統治地位,這是周人的新創造,是非常成功的措施。為安撫殷人,把其後代微子啟封於宋。《史記·宋微於世家》說:「周公既承成王命,誅武庚,殺管叔,放蔡叔,乃命徽子開(啟)代殷後,率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國於宋,」都於商邱(今河南商邱市)這裡原是殷嵌內的一部分。

為控制殷余民,周公還吸取武庚作亂的教訓,把武王弟康叔封於衛,《史記·衛康叔世家》云:「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為衛君,居河淇間故商虛。」(左傳·定公四年》載:「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封畛之略;自武夫以南,及圃田之北境,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菟,聘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虛。」衛國是當時分封中的一個大國,對穩定東方起着主導作用。 周公子伯禽封於魯,擁有殷民六族,即條氏、徐氏、肖氏、索氏、長勻氏、尾勻氏,另外還有「商奄之民」,並建都商奄故地,即今山東曲阜。(均見《左傳·定公四年》) 封太公望於齊(原蒲姑之地)。封召公爽之子於燕(即邶燕)。(參見金景芳:《中國奴隸社會史》119頁,199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周初所封的諸侯國是很多的,據《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載:「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苟子·儒效》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焉。」《呂氏春秋·觀世》又說:「此周之所封四百餘,服國八百餘。」由此可見當時的封國是很多的,這些封國主要是周人的同姓,親屬和異姓有功之臣,以及古代帝王之後。同姓諸侯之諸侯是周公攝政後分封的,《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管、蔡、廊、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邦、郇,文之昭也;邗、晉、應、韓,武之穆也;凡、蔣、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當時的同姓分封遠不止此,肯定要比這要多的多。另外,異姓主要是周人的親戚或被征服歸降的首領,還有如武王滅紂之時,「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等等(《史記·周本紀》)。

周的這種分封制既有血緣關係,也有政治關係,而後者是第一位的,這與純血緣關係不同,應是周人的一種革新和進步。具體目的是為了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一級層層加強統治,明確上下,尊卑的臣屬關係,不得逾越,形成了天子的絕對權威,各封國之君對周天子都要盡納貢、朝見、出兵和救助王畿所發生的災難等義務,各諸侯國雖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又不能完全自主,周天於是總統帥。正像《詩·小雅·北山》所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種由上而下的分封,較夏、商二代來說,一個統一的中國更為鞏固,統一的文化更為發展,專制王權更加集中,這不能不說是周政治的一種躍進,而這種進步正是由這種分封制的變革實施帶來的。

「禮」的定型

周公攝政後,除廣泛實行分封宗法制外,同時在「制禮作樂」方面更為定型,為鞏固分封制和西周統治階級已取得的權利和地位,從上層建築意識形態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這種具有等級性的各項制度的總和即稱為「禮」。「禮」與「儀」,「禮」與「樂」往往連用,所以亦稱「禮儀」,「禮樂」如《詩·楚茨》:「禮儀卒度」。《左傳》僖公二十七年:「禮樂,德則也。」這裡的「則」就是法則、制度。也就是說在一切生活中的行動必須按規定的禮節和儀式去作,不能超越「禮」所規定的範圍,否則就是「僭禮」,要受到社會所唾棄的。它往往與刑、政並列,《禮記·樂記》云:「禮、樂、政、刑,其極一也。」它表現在婚喪、祭祀、朝聘、盟會等一系列活動上,都要按規定的「禮儀」辦事,等級不同的階層所享受的「禮樂」待遇也是不同的,其實質意義是為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的工具,作為被統治階級的奴隸即庶民是享受不到這些「禮樂」待遇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這種「禮樂」制度實質的描繪。如服命禮制規定:「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侯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七為節;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五為節。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也,皆加一等,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亦如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胝(視也)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各胝其命之■;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宮室、車旗、衣服■,儀各眠其命之數。」(見《周禮·春宮·典命》)

總之,禮的名目繁多,號稱「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札記·禮器》)都是奴隸主階級的特權利益的反映,是奴隸社會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生產關係的總體現。

「樂」的形成

所謂「樂」,就是音樂,但又不是單純的娛樂之樂,同樣是當時的思想統治工具之一,亦是為奴隸主階級服務的。《禮記·樂記》說:「禮以道其聲,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同時「樂」與「禮」一樣,也是不下庶人的,只能是統治階級所享有,並有嚴格的等級區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有「樂」,規定:「大夫無故(謂災患喪病)不徹懸(懸即樂器鐘磬之屬),士無故不徹琴瑟。」(見《禮記,曲禮下》)這裡的徹「就是去掉的意思,這說明平常要經常演奏樂器。同時天子,諸侯等各級用樂都不同,堂上堂下之樂也有別,如用編鐘數就各有差異,(周禮·春宮·小胥》說:「正樂縣(懸)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註: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其一面;特縣又去其一面。」這說明天子所用編鐘可在四面懸掛,其餘階層按級差去其面數。

儘管「禮樂」是當時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政治工具,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但從客觀分析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無疑起到了鞏固社會秩序的作用,同時對促進有關手工業的發展,如制玉工藝、制銅工藝、紡織工藝等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2000年來出土的大量的考古實物已說明了這點。大批編鐘的問世,為研究當時的音樂文化提供了豐富的實物證據,充分說明我國西周時期的樂舞文化已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取得了相當的成就。可以說西周的「禮樂」制度,為今後中國的封建禮樂文化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千年不變的模式。  [1]

參考文獻

  1. [https://new.qq.com/omn/20180819/20180819A027AL.html   論先周文化的淵源,騰訊,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