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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化

 

 

 

周文化

在武王克商以前的周文化称先周文化,那么在武王克商以后成为天下共主的周王朝,在继承先周文化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商和其他华夏部族的文化,形成我国历史上独树一帜的周文化。这种文化全面反映在西周社会的政治伦理道德中,周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石,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

[1] 后世各朝代均以周礼为基准,登基社交祭祀外交等重大场合礼仪皆从周礼。

[2] 中文名周文化性 质中华文化的奠定者

简介

周文化经过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的继承创新和汉唐宋明经学理学的的弘扬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气质和心态结构,并成为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文化体系。


周文化中所包含的各种典章制度、礼乐制度和思想道德规范,成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思想、政治基础和儒学思想的源头,影响了周以后近3000年的中华文明史。

王权制的确立

西周王权专制的确立是经过了一个艰苦过程的,它本是陕西、甘肃地区的一个弱小氏族,称“小邦周”,与“大邦殷”相较,确是小巫见大巫了,要建立西周的王权专制制度首要的任务是灭商统一全国的问题,这一重任实际上在周文王时期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武王灭商准备了条件,并为周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史记·周本纪》说:“公季卒、子昌立,是为西伯。西伯曰文王”。同书《殷本纪》载纣王:“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疆,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闽天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这段记载说明周人到周文王时,在定都周原后,积极发展农牧经济,其势力不断增强,对腐败堕落的商纣王大为不满,但是与其东方的殷帝国比较,毕竟还显得弱小,还达不到公开与其对抗的实力,然而周文王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远谋深虑,雄才大略,他审势度时,表面上仍恭敬地臣属于殷,创造一个振兴周室的外部宽松条件,与此同时,为发展壮大自己,他采取了一系列强国富民的政策,为了避免商纣王的嫌疑,针对纣王好色贪财的弱点,与其臣下密谋献美女,供珍奇后,果然很快被释放,周文王释放归周后,在内政与军事上进一步采取新的举措。壮大自己,他针对商纣王的酷刑所引起的国人愤怒,正式和纣王谈要求,提出“献洛西之地”,请纣王取消惨无人道的“炮烙之刑”,所谓“炮烙之刑”,就是把铜质的棍烧红,把不满纣王奴隶主统治的奴隶,让其在灼红的铜柱上行走,下置滚烫的油锅,这是多么惨无人道的酷刑!经过周文王的努力,商纣王答应了这一要求,这样大大提高了周文王在各诸侯国的影响和威信。

由于周文王行善积德,善于团结内部力量,提倡“耕者皆让衅,民俗皆让长”的社会道德,周文王领导的国力和威望越来越高,给周边小国家树立了典范,许多小国心甘情愿以周为师,臣服于周。象离岐邑不远的虞、芮等小国,互相之间为争夺土地发生矛盾,“有狱不能决,乃如周,”请周文王解决,但他们一进周地,当看到周人互相让地,人人尊幼扶老的情景时,羞愧地认为自己双方的矛盾是一种耻辱,互相得到了理解,连西伯(周文王)也 没见,双方自动“俱让而去。”这说明周文王治国有方,感动了周边小国。加之周文王继承公刘、古公、王季等先辈的优点,礼贤下士,敬老护少,把国内的各种力量团结起来,使很多知士能人投奔于他,成了得力助手,如他亲自迎接姜太公(姜子牙)的故事脍炙人口,传至今日仍为公众崇拜不已。正因为周文王“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日中不暇食以待士”,所以“士以此多归之。”连许多在殷王朝做官的大人物都纷纷叛纣归周,像辛甲,本是殷臣,他给殷王谏言七十五次,而殷纣不听,文王得知后,令召公了解情况后,文王亲自迎接,封辛甲为公卿,封于长泊(即山西上党)。这样一大批能人志士都愿意为周文王效劳。这是周文王取得民心,使自己势力不断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文王妙计

在对付纣王朝的策略上,周文王采取了表面臣属而实质发展壮大自己的政策,以迷惑殷纣王,其主要目的为了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积蓄力量,为灭商准备条件,表面上承认自己是“大邑商”的附属国,并积极引进先进的商文化,我们在陕西岐山县京当乡风雏村发掘的甲组西周宫殿遗址中出土的周文王时期的甲骨文,从字体看与殷墟甲骨文无异,其内容,如H11:82:“……文武……王其■:(昭)帝(■)……天……典告周方白(伯)……(■)惟足亡左……王受又(侑)又(佑)。” H11:84:“贞:王其率又(侑)太甲,告周方伯,盍虫足,不左于受,又(有)又(佑)。” Hll:112:“彝文武丁,升贞王翌日乙西,其幸再于……文武丁壁……卯……左王。”和一号甲骨文等都明确记载周人祭祀成汤、太甲、文武丁的情况,充分说明周文王时在其首都岐邑建有宗庙,在宗庙祭祀商王的祖先的事实。这种策略在文献中也屡见,《左传·襄公四年》说:“文王率殷之叛国以事纣。”(逸周书·程典)说:“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劝于商,”《论语·泰伯》: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吕氏春秋·顺民)也说:“文王处岐事纣,冤侮雅逊”等,都说明周文王表面上是臣服于纣王的。正因为周文王内外策略的灵活和具有迷惑力,使周氏族这个“小邦”的威信越来越高,国力也愈益强大,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周文王在对商纣王妥协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弃壮大自己的奋斗目标,而是对周边小国用既拉又打的办法,对不同对象采取和解和武力的手法,逐个征服,各个击破,随时准备渡河东进,挥师河东,在他释放后短短的七年间,征服了周围不少小国,从西向东,从南向北形成了对商的包围圈,(史记·周本纪》载周文王解决虞、芮两国的纠纷后(虞、芮均在陕西境内)“诸侯闻之,曰::西伯盍受命之君。’明年,伐犬戎。明年,伐密须。明年,败膏国。殷之祖伊闻之,惧,以告帝纣,纣曰:‘不有天命乎,是何能为?,明年,伐邗。明年,伐崇侯虎。而作丰邑,自岐下而徙都丰。明年,西伯崩……。”

封建分封制的形成

周公东征的胜利,从军事上较武王征商更为彻底地征服了商及其残余势力,把战果扩大到了东方各国,但这毕竟是武力征服,要取得政治上的胜利,还必须从管理体制和制度上着手,这一点周人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周公适时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采取了对全国和被征服地区实施分封(亦即封建)宗法制度,以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地位,这是周人的新创造,是非常成功的措施。为安抚殷人,把其后代微子启封于宋。《史记·宋微于世家》说:“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徽子开(启)代殷后,率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都于商邱(今河南商邱市)这里原是殷嵌内的一部分。

为控制殷余民,周公还吸取武庚作乱的教训,把武王弟康叔封于卫,《史记·卫康叔世家》云:“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虚。”(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之略;自武夫以南,及圃田之北境,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菟,聘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卫国是当时分封中的一个大国,对稳定东方起着主导作用。 周公子伯禽封于鲁,拥有殷民六族,即条氏、徐氏、肖氏、索氏、长匀氏、尾匀氏,另外还有“商奄之民”,并建都商奄故地,即今山东曲阜。(均见《左传·定公四年》) 封太公望于齐(原蒲姑之地)。封召公爽之子于燕(即邶燕)。(参见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119页,199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周初所封的诸侯国是很多的,据《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苟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由此可见当时的封国是很多的,这些封国主要是周人的同姓,亲属和异姓有功之臣,以及古代帝王之后。同姓诸侯之诸侯是周公摄政后分封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管、蔡、廊、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邦、郇,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当时的同姓分封远不止此,肯定要比这要多的多。另外,异姓主要是周人的亲戚或被征服归降的首领,还有如武王灭纣之时,“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等等(《史记·周本纪》)。

周的这种分封制既有血缘关系,也有政治关系,而后者是第一位的,这与纯血缘关系不同,应是周人的一种革新和进步。具体目的是为了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一级层层加强统治,明确上下,尊卑的臣属关系,不得逾越,形成了天子的绝对权威,各封国之君对周天子都要尽纳贡、朝见、出兵和救助王畿所发生的灾难等义务,各诸侯国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又不能完全自主,周天于是总统帅。正像《诗·小雅·北山》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由上而下的分封,较夏、商二代来说,一个统一的中国更为巩固,统一的文化更为发展,专制王权更加集中,这不能不说是周政治的一种跃进,而这种进步正是由这种分封制的变革实施带来的。

“礼”的定型

周公摄政后,除广泛实行分封宗法制外,同时在“制礼作乐”方面更为定型,为巩固分封制和西周统治阶级已取得的权利和地位,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这种具有等级性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即称为“礼”。“礼”与“仪”,“礼”与“乐”往往连用,所以亦称“礼仪”,“礼乐”如《诗·楚茨》:“礼仪卒度”。《左传》僖公二十七年:“礼乐,德则也。”这里的“则”就是法则、制度。也就是说在一切生活中的行动必须按规定的礼节和仪式去作,不能超越“礼”所规定的范围,否则就是“僭礼”,要受到社会所唾弃的。它往往与刑、政并列,《礼记·乐记》云:“礼、乐、政、刑,其极一也。”它表现在婚丧、祭祀、朝聘、盟会等一系列活动上,都要按规定的“礼仪”办事,等级不同的阶层所享受的“礼乐”待遇也是不同的,其实质意义是为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即庶民是享受不到这些“礼乐”待遇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这种“礼乐”制度实质的描绘。如服命礼制规定:“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也,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胝(视也)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胝其命之■;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仪各眠其命之数。”(见《周礼·春宫·典命》)

总之,礼的名目繁多,号称“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札记·礼器》)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特权利益的反映,是奴隶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体现。

“乐”的形成

所谓“乐”,就是音乐,但又不是单纯的娱乐之乐,同样是当时的思想统治工具之一,亦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礼记·乐记》说:“礼以道其声,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同时“乐”与“礼”一样,也是不下庶人的,只能是统治阶级所享有,并有严格的等级区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有“乐”,规定:“大夫无故(谓灾患丧病)不彻悬(悬即乐器钟磬之属),士无故不彻琴瑟。”(见《礼记,曲礼下》)这里的彻“就是去掉的意思,这说明平常要经常演奏乐器。同时天子,诸侯等各级用乐都不同,堂上堂下之乐也有别,如用编钟数就各有差异,(周礼·春宫·小胥》说:“正乐县(悬)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辨其声。注: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这说明天子所用编钟可在四面悬挂,其余阶层按级差去其面数。

尽管“礼乐”是当时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政治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从客观分析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无疑起到了巩固社会秩序的作用,同时对促进有关手工业的发展,如制玉工艺、制铜工艺、纺织工艺等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0年来出土的大量的考古实物已说明了这点。大批编钟的问世,为研究当时的音乐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证据,充分说明我国西周时期的乐舞文化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可以说西周的“礼乐”制度,为今后中国的封建礼乐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千年不变的模式。  [1]

参考文献

  1. [https://new.qq.com/omn/20180819/20180819A027AL.html   论先周文化的渊源,腾讯,200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