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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成立于2008年。

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1]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全省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配合核电相关工作。

(七)拟订全省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掌握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省内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负责全省能源开发合作,推进省际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九)参与拟订全省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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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全省能源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吉林省能源局,2020-01-07
  2. 吉林省能源局职能介绍,中公教育网, 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