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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核,又译上诉审查,是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内的上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复核,见于英美法系通行的地区。传统上,英式法院透过司法复核用作审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决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

司法复核的含义不仅仅是指普通法院审理宪法纠纷,其更重要的意思是: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和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法案法律,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复核”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即最高法院对宪法有最终解释权。

香港,一般所谓的“司法复核”全称为“高等法院司法复核程序”,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行为合法与否(是否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否履行法律赋与的责任、有否善用法律赋予的酌情权、有否违反法律原则等等),而非正确与否[1]

一般标准

英式法院一般会接受以下作为申请司法复核的理由,以反对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自然公义:英式法院一般假定任何政府官员在作决定时需要合乎自然公义,包括:官员在决策当局必需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判断与决定;决策当局必需给予反对者向当局表达意见的合理渠道,并了解所有意见后才可作判断与决定;公义之维持行为应该公开让大众可见 (Justice should be seen to be done)。

作出理智者不可能作出的决定:决策当局作出了在理智情况下不可能作出的决定,在英语称为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其起源是英国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的一宗诉讼

使用错误的判断基础:在明显有正确的判断基础下(例如法定的判断基础),政府基于错误的判断基础作出决定,在英语称为 Wrong Test challenge。

严格的兴讼时限

一般的司法程序都有较长的兴讼时限(通常有5年或以上,而逆权侵占案件甚至有高达120年的兴讼时限),但司法复核的性质并不一样,为免妨碍行政部门,司法复核的兴讼时限有严格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前不得兴讼。行政部门若是只制订了政策大纲,并未表味具体决定已经作出,仍不得兴讼。

行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后十个月(或其他法定时限)内必须兴讼。如没有合理理由(必需是相当极端的,例如兴讼人被政府拘留而政府不容许他在某些时限兴讼或申请法律援助作出兴讼),逾期不受理。

任何人如果认为受到政府决定而受屈,他必须从速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复核,否则他的权利可能被贬损。

香港地区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54条有提及,订立《高等法院规则》第53号命令。

司法复核的过程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一些市民会借此拖延政府或大型企业的决策,例子包括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事件、清拆皇后码头等。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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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