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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fǎn dān bǎo)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抵押贷款?为什么要用反担保?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举个例子:

很多抵押物银行不接受,但担保公司可以作为反担保措施,以房产为例,一套房子的一次抵押,银行接受,但二次抵押,银行是不接受的,那么借款人可以将这部分残值抵押向担保公司申请作为反担保物。

那么担保公司可以接受的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抵押反担保

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属于无物权担保。其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相应权利(土地使用权、林权等)。

质押反担保

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担保人占有,确保担保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包括: 存单质押、存货仓单质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车辆质押、股票质押、证券账户监管反担保、出口退税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账款账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等。

企业保证反担保

指贷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公司约定,当贷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债务清偿能力。[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