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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馬克·博斯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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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64年10月30日 蘇格蘭的愛丁堡市 |
國籍 | 比利時 |
別名 | Jean-Marc Bosman |
職業 | 足球員 |
知名於 | 最終導致博斯曼法的實施 |
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1964年10月30日- ),前比利時足球員,司職中場。他在他的足球生涯中並沒有什麼輝煌的成就,但是他卻憑藉博斯曼法案名聲大躁,儘管法案本身並沒有帶給他多少益處。
目錄
1基本介紹
2博斯曼法案
3影響
4人物履歷
基本介紹
早年經歷
他在他的足球生涯中並沒有什麼輝煌的成就,但是他卻憑藉博斯曼法案名聲大躁,儘管法案本身並沒有帶給他多少益處。 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於1964年10月30日生於比利時。1974年在他10歲時,他加入了比利時著名的標準列日俱樂部(Standard Liège)的青年隊。期間他曾入選比利時國家青年隊,並且一度是國家青年隊的隊長。1986年他與標準列日俱樂部正式簽約,成為了一名職業球員。不過他漸漸發現自己很難在這樣一支大球會的一線隊立足。於是在兩年後的1988年,他轉會到了同城的RFC列日。轉會費為100,000美元。合同中規定合同期限兩年,月薪2500美元。
人生轉折
1988年5月,他以10萬美元的轉會費與RFC列日隊簽約兩年,月薪為2500美元。1990年4月,合同即將到期,RFC列日隊提出按比利時足協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000美元與博斯曼續約一年,對此博斯曼當然不同意,拒絕簽約,為此RFC列日隊將其列入轉會名單,後來該俱樂部同意他轉會到法國乙級隊敦刻爾克隊。
3個月後,RFC列日隊與敦刻爾克隊就博斯曼轉會問題達成協議,後者向RFC列日隊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4萬美元。若一年後正式轉會,則需另支付16萬美元的轉會費。後來,RFC列日隊自行更改條件,將轉會費提高到100萬美元,使該協議成為一紙空文。同年7月,仍然不肯與RFC列日隊簽約的博斯曼被該俱樂部按比利時足協的規定,處以"無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隊以外任何球隊踢球"的處罰。這樣博斯曼成了無家可歸的人,他不願再為RFC列日隊踢球,後者又不許他為別的球隊踢球。
博斯曼曾是比利時國家青年隊隊長,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員,加盟列日隊後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尋求轉會不成又面臨俱樂部封殺的情況下,博斯曼決定訴諸法律,捍衛自己的利益。
1990年8月,博斯曼一紙訴狀將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一起告上了法庭,控訴轉會制的荒謬,使他永遠失去了球員的黃金時期,要求賠償他1000萬美元。
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博斯曼積極與比利時之外的俱樂部聯繫,努力推銷自己。他後來找到了法國的另一支乙級隊聖康坦隊,對方的條件是博斯曼必須在這場官司中獲勝。然而,RFC列日隊暗地裡向聖康坦隊施加壓力,阻止他們收留博斯曼。
1990年11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勝訴,博斯曼終於能夠從當年的12月到次年的5月在聖康坦隊踢球。可是,RFC列日隊不服輸,他們提出上訴,但列日高級法院裁定一審判決有效,並向歐洲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歐洲法院闡明歐洲聯盟內勞工可以自由流動的概念。
1991年6月,博斯曼合同期滿,沒有別的工作可做,只能領取救濟金,無奈之下又將RFC列日隊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據《羅馬條約》裁定歐洲足聯有關球員轉會制度不合法,結果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三家聯合向比利時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來勢洶洶。
為了生存,博斯曼只好於1992年2月加盟法屬留尼汪尼斯隊,這是一支名不見經傳的球隊,但博斯曼別無選擇。
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隊在博斯曼轉會敦刻爾克隊時進行了非法干涉。法院表示,今後的審議屬於違反《羅馬條約》的範疇,因此特意委託總部設盧森堡的歐洲法院進行。
9月,博斯曼結束了在留尼汪球生涯,回到比利時。他既找不到新球隊接納他,又沒法領取救濟金,生活非常艱難。熬到1993年5月他才在比利時的丙級隊沙勒瓦奧林匹克隊找到一份差事,勉強糊口。他邊踢球邊打官司。
1994年5月,博斯曼轉會到丁級隊維斯隊。他已經顧不上什麼級別的球隊了,只要能糊口就行了。由於他一心想着打贏與RFC列日隊的官司,他的心思並沒有集中在踢球上,所以成績也不理想。就這樣他度日如年。
1995年3月,比利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歐洲足聯、比利時足協和RFC列日隊的上訴。歐洲足聯不服,採取了多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向歐盟部長理事會施加壓力,希望他們能幫助歐足聯維護對球員的管理權;另一方面,歐足聯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誠意,提出以800萬法郎私了。
至此,經過媒體渲染,博斯曼成了全球矚目的新聞人物,他橫下一條心將這場官司進行到底。
與此同時,歐洲法院受比利時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託,正式受理了這起球員轉會導致的官司。博斯曼案再起波瀾。1995年6月歐洲法院聆聽了博斯曼對轉會過程的陳述。博斯曼除痛斥列日隊自私、目無法紀之外,更痛斥歐洲足聯轉會制度的不合理性。他正氣凜然,要向歐洲法院討個說法,討回公道。9月,博斯曼的主律師、歐洲法院的總顧問卡·奧·倫茲向歐洲法院建議,裁定歐洲足壇現行的轉會制度以及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倫茨說:"歐洲共同體通過的法律規定,嚴禁限制人流動的自由。而限制球員轉會實際上是違反了這項法律,合同期滿的球員可以自己尋找新的俱樂部而不應該再付給原來的俱樂部任何賠償。"
倫茨在歐洲法律界一言九鼎,他的這番話引起了強烈反響。歐洲足聯及各國足協官員都惶惶不可終日,着急地等待着歐洲法院的判決。
11月初,歐洲足聯為了向歐洲法院施壓,聯合了49個會員國足協主席的簽名,要求歐洲法院支持歐洲足聯。因為一旦博斯曼勝訴,歐盟下屬的15國中的18個足協與世界其他所有足協將產生分歧,在組織辦法上將各行一套,不利於管理。
12月13日,歐盟委員會競爭策略專員卡雷爾·范米耶特表示足球是一項經濟活動,理應受到歐盟內部市場規定的約束。歐盟是在歐洲共同體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有統一貨幣、統一外交政策的歐洲國家聯合體。該聯合體採取三權分立,歐盟部長會議、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分別為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歐盟內部實行勞工流動自由化和農業保護政策。
卡雷爾·范米耶特專員的這番講話實際上代表歐盟對博斯曼事件表了態。
兩天後的12月15日,歐洲法院做出了判決,裁定現行的轉會費制度與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此判決為最終裁決,不得上訴。此案再交回布魯塞爾法庭,由該法庭判決博斯曼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
人物現狀
官司的勝利,並不代表於博斯曼的勝利。相反,這場訴訟案不僅耗費了博斯曼生命中最好的五年,更糟糕的是,隨着博斯曼法案的出台,歐洲所有俱樂部都向他關閉了大門。在成名的同時,博斯曼的頭上也多了一頂"不受歡迎"的帽子。 拿着比利時足協賠償的90萬法郎,博斯曼還清了當初借來的訴訟費,並利用剩餘的錢在列日附近買了一套房子,為的只是讓父母免受連帶騷擾。博斯曼說:"我實際上為所有球員爭取到了一種新的勞動方式,這直接體現在:今天的足球場上,可以有11個外國人同時在一支球隊踢球。 "然而,作為舊規則的顛覆者,博斯曼並沒有贏得額外的獎賞,不僅歐洲各俱樂部向他緊閉了大門,妻子也離他而去。兩次離婚後,博斯曼孤伶伶活在世上,沒有朋友。偶然一個機會,博斯曼找到了酒精。因為只有在酒精的麻醉中,博斯曼才能忘掉"憂傷和孤獨"。
對此,博斯曼並沒有否認:"是的,我曾經一個酒鬼。沒有酒精,我的雙手會顫抖。"博斯曼伸出自己的右手演示說:"每一次,我只有喝上兩杯,手才會停止顫抖。"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他兩年前遇到女友卡里妮。 31歲的卡里妮說:"我也是認識他後才發現他酗酒的問題。毫無疑問,他不能繼續喝下去,否則會死的。 "
除了酒精,欠稅也是博斯曼的大麻煩。按照比利時的法律,博斯曼需要為自己當初得來的賠償繳付約10000歐元的稅。這筆錢,博斯曼至今還沒有還清。
在女友和醫生的幫助下,博斯曼最終戒酒成功,並且在2007年10月為自己安上了一個人造髖關節。博斯曼不無驕傲地說:"從2007年12月27日到現在,我再沒有沾過一滴酒精。 "
為了讓自己的生活繼續下去,博斯曼現在有了一份新工作--經營一個以他名字命名的T恤衫品牌。博斯曼希望,能有儘可能多的運動員從他那裡購買產品,就算給自己一點經濟上的支持。博斯曼笑着問:"80歐元一件的T恤,對他們來說應該不算什麼吧? "
博斯曼法案
1995年12月15日,歐洲法院做出了最後判決,裁定歐洲現行的轉會費制度與外援上場名額限制是非法的。此判決為最終裁決,不得上訴。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並判決此案再重新交回布魯塞爾法庭,由該法庭判決博斯曼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
1995年12月15日,成為了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一天,也成為了歐洲足球史上里程碑式的日子。一個被認為是三流球員的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將勢力強大的RFC列日隊、比利時足協和歐洲足聯都全部告倒--實行了幾十年的外援上場名額限制和轉會費制度都被裁定為非法。歐洲足聯與歐盟法律的較量以歐洲足聯的失敗而告終。
判決下達後,歐盟立即介入此事。12月22日,歐盟委員會根據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歐洲足聯立即接受此判決。歐足聯還想做最後的抵抗,但是這已經是徒勞的了。1996年1月19日,歐盟委員會給歐洲足聯下達了最後通牒:歐足聯必須在6周之內接受歐洲法院有關"博斯曼事件"的裁決。2月19日,歐洲足聯被迫決定接受歐盟的要求,廢除對於外援上場名額的限制及現行的轉會制度。這事實上等於同意了"歐盟關於歐洲足球無權凌駕於歐盟法律之上"的觀點。因為在歐盟看來,職業足球是一項經濟活動。職業足球只有遵守歐盟的有關法規才能被視作是合法的經濟活動。
內容
歐盟法院在1995年12月15日所作出的關於"博斯曼事件"的裁決,即所謂博斯曼法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歐洲足聯關於球員轉會以及限制隊員國籍等的相關規定屬非法條款。
歐洲足聯限制俱樂部關於外籍球員上場人數的強制規定,有悖於歐盟法律中關於勞工自由流動的條款。根據此前制訂的相關法律,只有當涉及球員代表國家隊出場的問題時,歐洲足聯現有規定方能生效並執行。
歐洲足聯關於球員轉會的規定與歐盟現行法律相牴觸。根據現行轉會條文,當球員合同期滿尋求轉會時,新東家必須向球員原所屬俱樂部支付轉會費或其他形式的補償。
歐盟15個成員國下屬的體育管理機構必須執行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
影響
博斯曼法案被認為極大地推動了球隊之間的球員流動,球員利益得到了極大的保護。球員在合同期滿後可以自由選擇球隊。這使得小俱樂部和小國聯賽的球員都希望在合同期滿後儘快加盟大球會或大國聯賽。而大球會可以憑藉自己的優勢隨心所欲地從下游球會和聯賽處搜羅青年才俊。這進一步加劇了大俱樂部和小俱樂部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大球會的外援數量也開始大幅增加,許多大球隊屢屢出現球隊一線隊中外援數量占據絕對多數,甚至上場陣容當中沒有一位本土球員的尷尬狀況。很多國家和地區的足協認為這極大地阻礙了本土年輕球員的成長,使得本國的國家隊出現人才斷層,乃至於水平下降,如德國、英格蘭等。儘管事實上歐洲各國足協相應作了調整,歐盟內部球員轉會不受此判決影響,對歐盟國家以外的外援上場的數量仍然做了限制,並沒出現在整個聯賽的範圍內外援占絕對多數的情況,另外對球員轉會仍然收取轉會費。
參考資料:
- ↑ 博斯曼:一個改變足球的普通人 . 懂球帝 [2014-8-6]
- ↑ 博斯曼法案簡介 新浪(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