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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不动产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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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不动产商会成立于2002年,是由不动产开发机构、投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科技园区和文创园区等专业园区、创新型空间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及行业内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商会会员单位项目涵盖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一区十六园,会员持有、自营、维护不动产项目面积超过5000万平米。

使命

商会以服务广大会员为使命,秉承“代表行业利益、促进政企沟通、服务会员企业、助力区域经济” 的宗旨,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助力首都“三城一区”建设与中关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于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于构建首都高精尖产业环境。

核心理念

近年来,商会围绕“服务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进取、行业共赢”核心理念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关村行业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商会[2]在加强行业交流、整合区域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企业发展各方面开展工作,积极为政府提供行业数据分析及研究报告等,当前已从写字楼单一业态的行业组织发展成为中关村科技服务业产业链多环节的业态组织,服务延伸至为楼宇的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等八大孵化服务,在引领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宗旨

代表行业利益

促进政企沟通

服务会员企业

助力区域经济

中关村不动产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关村不动产商会是由不动产开发机构、投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科技园区和文创园区等专业园区、创新型空间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及行业内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代表行业利益、促进政企沟通、服务会员企业、助力区域经济。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不动产领域内的行业规范、专业培训、专业研究、交流合作,具体为:

(一)政策法规支持服务平台:研究、探索不动产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和拟订行业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不动产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会员单位及其服务企业提供政策培训和资金项目申报咨询;

(二)协调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组织行业检查、行业评比,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整体效益;

(三)行业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促进会员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专业培训:举办论坛、专题研讨、沙龙等活动,组织各类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行业品质以及会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五)专业研究:建立行业大数据研究体系,开展以产业政策为引导的选址服务,定期发布不动产供需情况信息,适时建立行业价格监测体系,不定期发布业界发展状况报告;加强信息交流,创办会刊,开办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六)交流合作:代表地区行业加强与其他组织、行业及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多种合作机会,组织国内外交流活动,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成为业界与国内外交流的窗口;

(七)承办委托:接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开展行业调研,承接政府交办的事宜,为政府及其他机构决策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权益:代表行业积极向政府或其他机构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呼声,维护会员权益及行业整体利益;

(九)其他符合本章程的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开发机构、投资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科技园区和文创园区等专业园区、创新型空间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在本地区从事不动产相关业务;

(四)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商誉,无刑事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员联络信息表。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各类行业信息和发展报告;

(五)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六)通过本团体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