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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是一个名词术语。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是一个名词术语。

於 2024年4月24日 (三) 07:18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2013年8月20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202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績效審計工作,提高績效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本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係;效果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績效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實施績效審計項目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第五條 組織各管理層根據授權承擔相應的經營管理責任,對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負責。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績效審計不能減輕或者替代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和確定績效審計對象,既可以針對組織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和業務。

第三章 績效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績效審計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也可以只側重某一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八條 績效審計主要審查和評價下列內容:

(一)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二)相關經營管理活動的人、財、物、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當性和節約性;

(三)經營管理活動既定目標的適當性、相關性、可行性和實現程度,以及未能實現既定目標的情況及其原因;

(四)研發、財務、採購、生產、銷售等主要業務活動的效率;

(五)計劃、決策、指揮、控制及協調等主要管理活動的效率;

(六)經營管理活動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的實現情況;

(七)組織為評價、報告和監督特定業務或者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績效審計的方法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選擇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的績效審計方法,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選擇績效審計方法時,除運用常規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下列方法:

(一)數量分析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析,並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

(二)比較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比較數據間的關係、趨勢或者比率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並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間內的業務量、成本和利潤三者之間變量關係的方法;

(五)專題討論會,即通過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管理活動特定項目或者業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的方法;

(六)標杆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狀況進行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管理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的方法;

(七)調查法,即憑藉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對某種或者某幾種現象、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搜集到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間的關係,以每單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來評價項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數據包絡分析法,即以相對效率概念為基礎,以凸分析和線性規劃為工具,應用數學規劃模型計算比較決策單元之間的相對效率,對評價對象做出評價的方法;

(十)目標成果法,即根據實際產出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將產出成果與事先確定的目標和需求進行對比,確定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眾評價法,即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證據信息,評價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選擇適當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當具有可靠性、客觀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條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的規定;

(二)國家部門、行業組織公布的行業指標;

(三)組織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

(四)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和國際數據;

(五)同行業的實踐標準、經驗和做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應當與組織管理層進行溝通,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第六章 績效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反映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選擇、確定及溝通過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的績效評價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證據作出,可以分為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當審計風險較大,難以做出總體評價時,可以只做分項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規性問題,除進行相應的審計處理外,還應當側重從績效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定性,描述問題對績效造成的影響、後果及嚴重程度。

第十七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上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兼顧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個體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