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直屬機構[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金融機構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決策部署,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金融運行情況,解決金融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牽頭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三)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依法依規執法。
(四)牽頭組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協調組織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防範化解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協調組織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和突發事件,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五)承擔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負責協調駐疆金融監管機構、駐疆金融機構推動金融發展等工作;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六)指導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與發展工作。
(七)按照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規則,負責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變更審批等;擬訂行業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社會眾籌機構、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審批(核)等;擬訂行業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培育、發展;擬訂資本市場發展規劃;提出支持區域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企業上市等有關問題。
(十)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十一)指導各地金融監管機構履行屬地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2] 、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實施地方金融科技監督管理和服務職責。
(十四)負責地方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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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股權交易有哪些風險?,搜狐,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