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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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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共和政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而奋斗。[1]
共和政治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则。
共和国的概念 (英文名称: Republic)
一国家是不是"共和国",并不在于它的国名是否称之为"共和国",而是在于它的政体是否"行共和之政"。
有些国家,虽然国名不称为"共和国",实际上却是共和国。例如:英国虽然保留了君主,并且称之为"王国",但实际上却是"行共和之政"的"虚君共和国"。[2]
政治体制特征
共和思想源远流长,共和实践古已有之。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在有的思想家如马基雅弗利那里,"混合均衡政体"是共和政体的代名词;斯巴达、古罗马及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被思想家们视为"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所以,要把握共和主义的精髓,不能不从混合均衡政体、从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入手。
"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政体。斯巴达有两个国王,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及全体成年男性参加的"公民大会"。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执政官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义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保民官,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控制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加强了民主成份比例。
尽管斯巴达、罗马等是贵族共和国,它们毕竟有正式的制度措施试图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君主制、寡头制更合乎正义。古代社会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性混和均衡政体显然也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此外贵族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贵族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更容易在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其中斯巴达共和国延续了800年之久,罗马共和国近500年,威尼斯共和国在同时代的小共和国昙花一现后仍如日中天。它们的实践为古典作家探索政府形式提供了开眼界的材料,刺激了思想灵感的产生,对西方政治学说、政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柏拉图开始经由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西塞罗、马基雅弗利、托马斯·阿奎那、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亚里斯多德主张将民主制与寡头制结合起来。他说这样构成的国家强烈倾向于民主制时就叫自由国家,强烈倾向于寡头制时则是贵族政体。两者中贵族制更好,因为美德、财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份适度结起来的政体。西塞罗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这样称赞混合均衡政体:它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
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可贵。但要充分揭示共和的理念与精神,尚有待我们向更深处发掘。首先不妨探讨一下"共和国"的词源意义。"共和国"一词的英文是"Republic",它来源于拉丁语"res publica"," res publica"的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英语国家经常用以指称"共和国"的又一个词是"commonwealth",其字面含义是"共同的财富"。此外,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 、"共和政体"外,还指"任何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团体"。十分明显,这一含义当是晚近才引申出来的。古代混和国家建立在社会等级的基础之上,只承认各阶级都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没有各个个体一律平等的观念。不过,在以阶级为单位参与政府同个人平等参与政府之间,难道没有任何传承关系吗?当我们心旷神怡地面对江中清澈的流水时,难道不会对其源头发出由衷的赞叹吗?
古典共和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公民美德"、"公共利益"。亚里斯多德在其光照古今的《政治学》中就曾辟专章讨论了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美国政治学家卡斯.R.森斯坦写道:"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的任务首先是审议......他们认为人民通过讨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避开私利并从事于谋求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己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
不妨先在早期共和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之上对共和所蕴含的理念与精神先做一初步概括。我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各阶级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压迫其他个人、集团、阶级的工具;和平、温和即各个成员、集团、阶级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与秩序,通过商议、妥协、制约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共有是共治、共享的逻辑前提,但共治是共有、共享的政治前提。现实地看,没有共治便不会有共有、共享。没有共治,也不可能有持久或可欲的和平。
虽然古典共和国的实践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进行上述概括。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以人权为原则实行法治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更好地体现了这些观念和精神,因而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这些观念和精神弥久而愈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
现代共和主义
现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来。现代共和国与古典共和国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混和均衡政制转化为与分权均衡政制。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第一个现代共和国,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变。在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时期,源远流长的混合均衡学说与后起的分权学说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分权政体渊源于混合政体,但与混合政体有着原则的不同。混合均衡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分权政体则以政府职能的划分为基础。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个阶级的政府部门参与政府的一切职能,后者则强烈主张将各个政府部门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内。两种学说的交锋结果是分权均衡政体的诞生。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遭到淘汰,"均衡"因素延续下来;分权学说占了上峰,但最后胜利的并不是纯粹的分权学说。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执掌,但政府部门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权力混合,以实现彼此的制衡,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建立专制独裁政体。
在分权制衡政制取代混合均衡政制的过程中,共和主义经历了一次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共和主义内部推陈出新的过程,后起的分权均衡政制以更早的混合均衡政制为起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分权制衡学说与混合均衡政体学说没有关系,这种观点与史实不符。混合均衡政体至少在两个方面包含了分权均衡政体特别重要的因素:一是机构的分离,这对于分权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各部门相互制约,实现均态 。此外,非常重要的是,古典共和国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进而考虑根据法制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共和的政权体系。英国在十七世纪基本上否定了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继承其均衡因素,将议会、政府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之内,十八世纪初又在立法、行政部门之外承认独立的司法部门,最终完成了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换。
英伦三岛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发生的事情,后来证明在世界历史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1688年,即"光荣革命"的同年,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本国经验的基础上发表了《政府论》下卷,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学说,不过,洛克只阐述了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独立(洛克写作时司法独立还没有完成)。十八世纪的法国杰出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自己对英国经验的理解,以睿智、优雅的语言在《论法的精神》中完整、精辟地阐明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们运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典的方式出色地构建了一个分权均衡政体,并在争取宪法批准的过程中进一步经典性地阐明了分权均衡政体的学说。美国有力地鼓舞了其他国家推行分权均衡政体的热情和信心,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风范。
然而,在分权均衡政制对混合均衡政制的取代中,混合均衡政制的混合因素,是否完全销声匿迹了呢?不,事情不是这样。我们仍然可以在现代共和国中依稀看到混合均衡政体的影子,尽管建立在传统等级社会之上的混合国家已一去不复返。指出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带着深邃的历史眼光看待今天的共和国,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现代共和国。美国的总统类似于昔日的君主(王权),民众参选和众议院是民主因素,参议院和法院则明显有贵族精神。至于英国,由于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共和国,对传统有着更直接紧密的承继关系,混合均衡政体的形迹尤其显著:她今天仍有君主,有贵族院。
在大致勾勒了共和政体怎样从混合均衡制脱胎转化为分权均衡制后,还需要疏理现代共和国其它一些重要发展以阐明其来龙去脉。
现代共和主义相对于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以自由主义基本人权为政制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分权制衡学说便是在这一原则的驱使下,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发展崛起的。古典共和主义者也不断地谈论自由,但他们笔下的自由是个人联合成集体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以及城邦不受外族统治的自治,而不是与集体存在紧张关系的个人自由,其时没有关于个人自由的明确观念。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好政府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无疑永远是一个富于价值的提法,但"公共利益"始终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由于缺乏足够明确的判断、操作标准而无休止地被统治者滥用于抹杀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自由主义、人权学说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崛起,开创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新时代。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杰出思想家用自然法思想热情地伸张个人自由和权利,深入追问国家的起源与目的,明确提出人们组织政府、结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障自己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由及权利,并从此目的出发讨论、设计政府的形式,为防止统治者援引公共利益践踏人的尊严、背离公共利益做出了迄今仍无人[iv]超越的贡献。
现代共和国相对于古典共和国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
人权法案。人权法案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政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人们常说的"限权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受宪法宣布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这些基本人权。实际上,基本人权本身应该被理解、被尊奉为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和人权是宪法秩序的精髓,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v]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要保证政府尊重基本人权,最深厚的力量来自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但同时还必须有辅助性的防备措施,那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牵制。
现代共和政体相对于古典共和政体的又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普遍采用代议制,摈弃了民众大会制,并因此得以从过去只能适用于小国,转而可适用于幅员辽阔的大国。代议机构并不是现代的发明,它的起源与古代共和国同样古老。斯巴达有元老院,雅典有五百人议事会,古罗马有元老院---议员由监察官任命。只是斯巴达、雅典、罗马均有民众大会,雅典的民众大会并且是最高权力机关。现代共和国摈弃民众大会,一律实行代议制,至少有三个基本优点:一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议政,提高了政府的智慧水平;二是有利于控制激烈党争和民众盲目情绪的影响,促进国家的正义与稳定;三是国家无论大小均可采用共和制,幅员广大不再成其为障碍,而且,正如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所说,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是因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包罗更多的党派,更多利益集团,相互牵制抵消,不易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以压迫他人的多数集团,也不易分裂成不共戴天的两个敌对集团,不会象古代的许多小共和国那样,陷入频繁的党派纷争、内乱动荡之中。
现代共和政体诞生之后,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至二十世纪初发生了另一个革命性变化,那就是从非传统的贵族共和制转变为民主共和制。法国学者巴盖尔在1840年发表的〈〈政治学辞典〉〉中写道:民主是一个现代的事实,因为那些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在那里没有实现政治和公民平等;在理论上,民主遵循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政体上,它与共和制认同。 实际上,不仅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现代共和国在诞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是民主国家,而是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只有少数公民拥有选举权,下院被清一色的土地贵族垄断。美国是在一块自始就没有传统贵族的土壤上建立的,但最初由于财产资格的限制,有选举权的人也是少数。将近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议会制改革、选举权的扩大,现代共和国开始从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将选举权扩大到工商阶层,后又经过1867年、1885年等改革,在十九世纪末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出现了"多数人的政府" 。马克思曾说西方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事务的共同管理委员会,他写作的年代正是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过渡、民主尚未到来的年代。
现代共和国还有一个十分重大的变化与发展,就是出现了有序的政党竞争制和活跃的种种利益集团。现代共和主义中涌入了多元主义的潮流,但古典共和主义高度珍惜的公益原则仍然富有生命力。现代共和主义者比古典共和主义者更现实,更有人情味,不象后者那样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古代小共和国内私欲横流的党派纷争,曾使早期一些现代共和主义者非常担忧会重演过去的悲剧。古代共和国内的党派是私人帮派,现代共和国的政党政治尽管也有令人憎恶的肮脏丑陋,但与古代共和国内的党争有着显著不同。英国思想家柏克曾说现代政党"是人们联合的团体,根据他们一致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则,以其共同的努力增进国家的利益。" 现代共和国的政党在成熟以后,作为向政府传达民意的媒介和组织民众在法律轨道上参政的工具,对社会的勃勃生机及国家的和平、稳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除了政党以外,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当然,政党就其有自身利益而言,也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司法机构在回应这个问题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多元主义与公益原则,因此得以并存且在较高的程度上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从有序的政党竞争和种种利益集团活动,我们看到了一种新型的混合均衡国家。
共和与民主主义
熟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人都知道,卓越的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苏格拉底、柏拉图谴责民主政府智能低下。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政府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多数人即穷人手中的政体,是三种极端恶劣的政体之一。然而十九世纪中叶后民主主义却开始大行其道。民主不仅日益受到人们的顶礼膜拜,而且含义也逐渐趋于惊人的泛化。在当代民主成了"一种宗教、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哲学、一种生活方式"。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政府,无论是否民主,都自称民主政府,用"民主"一词为其合法性辩护。许许多多的人包括研究政治学、法律学的学者,将现代政府制度的人权、法治、分权制衡等美好原则,都归入"民主"的门下,民主成了现代政府制度的同义词,成了一个似乎可以容纳百川的东西。民主的声浪使人们忘记了共和,"共和国"这个词到处都有人运用,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追问究竟什么是"共和"了。难道共和与民主真是一回事,可以只谈民主不谈共和了?难道古代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真的是旧时代的声音,完全过时了?难道民主真的可以包纳那样多的内容,真的可以只从民主的角度理解现代政府制度?我写这篇文章,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站在源远流长的共和传统上,给民主一个恰如其分
的定位;追随古今许多思想家、学者的智慧,重申民主之需要警惕的一些倾向;阐明确切意义上的民主不仅不能包括现代共和国的其他重要原则,而且有着与它们深刻冲突的一面。
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在现代则推陈出新分权均衡政体学说。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当混合均衡政体在现代转换为分权均衡政体后,民众大会在政府体制中消失了,民主因素首先表现为人民选举官员和代表,其次可以说表现为民选议会行使立法权。但现代共和国最初只能说有民主的因素,并不能说是民主共和国。民主要求实现普选权,以确立民众的权威。当现代共和国实行了普选、广大民众因而对政府有足够的统制力的时候,民主共和国诞生了。那是人类历史划时代的事件。但那只是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逐步扩张,最终上升为主导因素的过程;民主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共和制的全部。
倘若民主因素超出其应有的定位成为共和制的全部,或者比共和制更多,民主就会蜕变为一种专制,共和制将不复存在。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宪治等现代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民主不仅不能解释、囊括,而且与它们有着紧张冲突的一面,经常发出取消它们的呼声。民主主义者可以质问: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总统有什么权力否决它通过的法律,内阁有什么权力解散议会?现代共和国的宪法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规定法官不由人民或议会选举产生,但民主主义者不止一次,要求由人民或议会选举甚至定期改选法官。最激烈的争议发生在现代共和国一项重要的制衡、法治措施-----违宪审查。经常有人站在民主的立场抨击法院依据宪法推翻、废止议会法律,指责法院行使这一权力不符合多数决定和议会至上的原则。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忘了,民主并不是至神至圣不可反抗的,必须有某种抗衡措施,将民主置于道德和宪法的控制之下。人民会犯错误,代表会犯错误。当然法官总统也会犯错误。但用权力牵制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可以减少错误。倘若议会的意志就是一切,议会便有可能成为践踏一切的暴君。
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谈论的不是直接民主,但他们的民主精神,正无异于古代作家严辞谴责的"纯粹民主"。亚里斯多德说,有一种民主,"进行统治的是人民,而不是法律;因为一切都由多数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决定……人民拥有国王的权力进行统治;他们至高无上,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集体。""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大多数人的意志真的就是正义,人数一多难道就不会犯错误吗?这些话难道不是同样可以适用于间接的"纯粹民主",适用于不受其他部门节制的议会吗?在一个以代议机构取代了民众大会的现代国家,如果无休止地主张人民的意志,不给政府必要的独立性判断、维护公共利益,难道这些话没有可能继续应验,难道正义不会只是多数人的意志吗?难道古代作家笔下那些极尽奉承讨好人民之能事,利用民众之盲从短视施展个人野心的煽动家,不会再度纷至沓来,利用貌似正义的言辞践踏正义本身吗?
正义是普遍的原则,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之不一定在多数一边,正如其不一定在少数一边,不能简单地以人数多寡来论断。许多论者指出,民主社会特别容易出现的一个危险就是,多数压迫少数。所以,一个坚持"共和"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必须包含某种反民主、牵制民主的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机制性安排。在古代雅典等实行民众大会制的大众共和国,人民就是最高政府机关,所以,多数专制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人民中的多数专制。在以代议机构取代民众大会的现代共和国,人民与政府分离了,多数专制似乎获得了双重含义:议会中的多数专制和人民中的多数专制。但人民中的多数往往需要利用议会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所以两种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简化为一个,即议会中的多数专制。任何社会都存在多数阶级,防止议会进行违背道义的阶级立法,始终是民主共和国特别重要的一件事情。不过,在谈论议会多数专制时,眼光不能只停留在阶级上,还要看到比阶级更小的众多利益集团带来的复杂情况。这些利益集团每一个都不是人民中的多数,但可以通过院外活动利用议会中的多数,颁布有损其他利益集团的立法,出现一个少数压迫别的少数的情况。
古希腊留下了两个影响深远的传统:斯巴达和雅典。雅典城邦可能是古代组织得最好的民主政体,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还是长期声名不佳。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将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议制政体,而将由民众大会行使最高治理权的雅典等古代小国称为民主国家。思想史家们注意到麦迪逊这一划分是意味深长的,尽管学者们从此以后并没有如此严格地使用"共和"一词。作为现代共和主义巨灵的麦迪逊,他对民主的看法显然与古典思想家一脉相承。本文没有将雅典排除在共和国之外,原因仅仅在于不少人都这样宽泛。随意地使用"共和"一词。实际上我赞赏严格、确切地界说"共和"与"民主"。"共和"与"民主"必然是有其某种原则上的区别的,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时需要两个术语。长期以来政治学、宪法学关于两者究竟有什么差异的探讨很不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憾。我认为,只从是否实行代议制的角度出发还不足以充分地揭示共和与民主的差异,因为代议制并不必然意味着与"纯粹民主"分道扬镳。还必须与"混合均衡"、"分权制衡"联系起来,才能更深刻准确地把握"共和"与"民主"各自的精神。共和主义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严格地从其精神上说,它与一切集权、专制、极端政体,无论是单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都格格不入。
有必要进一步判别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重要异同,以比较全面系统地揭示共和主义的纲领。
两者除了前述冲突外,还有一个重要冲突,就是贵族或精英精神与平民或庸民精神的冲突。雅典民主政体遭到古代思想家强烈抨击的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在现代共和国传统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并没有一同死去,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现代共和国的竞选制度就是贵族性的。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挑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 [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
所以,现代共和国的代议制不能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它具有"贵族"和"民主"的双重属性。它是贵族制接受了民主制改造,两者融汇出新的产物;传统的贵族转换为现代的精英,民主则体现在"由普通选民来定义何为精英,何者属于精英。"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混合了贵族精神和平民精神的政体,既优于贵族政体也优于民主政体。然而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能接受贵族精神,反对精英治理国家。某些并不民主的国家一度盛行越贫穷越有资格领导国家,也与这种激进的民主情绪有直接关系。贵族、精英精神与平民庸民精神的冲突,并不只属于古代史,在现代仍余波未尽,有时甚至波澜骤兴。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似乎没有意识到精英治理应该成为一条铁律,这与笛子要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一种好的政府制度应有择优、汰劣机制,为精英人物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明智的选择是让精英治理,但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受民众和宪法的牵制。不明智的做法是贤愚不肖轮流坐庄,彻底民主化。只要民主是治理不好国家的,要治理好国家就不能只要民主。
在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裂痕中,也可以看到许多现代作家热衷谈论的平等与自由深刻冲突的端倪。如果站在民主与共和的背景之下,可以更清楚全面地看到平等与自由是怎样发生冲突的。总体上看,民主极其热衷于平等,共和则特别崇尚平衡。两者在这方面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对自由的不同态度。平衡不同于平等。平衡以承认差异为前提,而平等经常孕育着拉平差异的要求。差异与自由并非一回事,但没有差异便不可能有自由。不受节制的、表现为特权等级的差异,意味着少数人取消多数人的自由。在封建等级已一去不复返的情况下,对自由的一个严重威胁来自为了实现平等而铲除差异的渴望。近代以来的许多缩小、消除差异的要求,都是在实现更高程度民主的口号下提出的。罗伯斯比尔和马克思就是两个非常著名的代表。能言善辩的罗伯斯比尔断言:政治不平等的起源在于经济不平等,因此革命的法律应该力求缩小这种经济不平等。他认为不平等的起源不在于自然界,而在于私有制;民主具有政治价值,但更应该具有社会价值。但罗伯斯比尔终究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离恣情遐想的颠峰还有一步之遥:依然相信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没有要求废弃私有制。
共和的政治主张
古代国家的混合均衡共和制,虽然上是贵族政体,但由于承认下层阶级参与政府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平等。现代共和制明确坚持政治平等的原则,不是将自己建立在社会等级之上,而是以公民个人平等参与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础。但总体上说,共和主义较民主主义更保守、更稳健、更温和,从古代到现代到今天均可如是观之。共和的平等仅限于政治、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而"民主"一词自在现代流行以来,含义变得非常广泛,其平等要求一直有超出政治领域的趋势。回顾历史,民主的实践始于为下层阶级的呼吁,始自平民为捍卫自身利益的抗争之中。思想家们在论述民主政体时,总是将平等作为其根本原则,作为其产生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亚里斯多德说:"民主是掌握在没有高贵出身,境况贫困和从事机械劳动的人手中的政府"。孟德斯鸠说:"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民主政治也就是爱俭
朴。"孟德斯鸠紧接着便谈到了古代国家均分土地、以继承法节制财产聚集等维护平等和俭朴风尚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说,这些做法体现的是古人粗糙的平等观念,今天人们的平等观念境界已提高了。不!本世纪某些国家貌似平等、实属普遍剥夺的实践,难道不是这种思想更极端的一种表现形式吗?这些国家没有民主可言,但它们所推行的政策,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某些有民主的国家。有鉴于此,让我们重温孟德斯鸠睿智深刻的论断:"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
上面对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在精神气质上的重要出入一一进行了阐发,在重申共和主义的同时,着重对民主主义进行了批判。没有疑问,这样做不是为了完全抹杀民主主义,而是为了阐明应以比民主更复杂的原则组织政府;不是为了彻底否定民主主义,而是为了给民主在现代政府制度中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我们要反对的是纯粹民主的精神,而不是有节制、温和的民主精神。民主是共和的组成要素之一,没有民主便没有共和。民主共和国取代贵族共和国是人类政治史上一个伟大进步,这一点不存在置疑的丝毫余地。民主固然必须接受共和的批判与节制,但共和传统中的贵族特质也必须接受民主的洗礼与再造。分权制衡这种政府机制无论多么精巧发达,它本身并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自己出色运转。如果没有民众推动,如果不以民主为基础,不能设想它怎样长期维持下去,也不能设想它不会沦为压迫者的罪恶工具。
正确的结论是: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必须受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我国,共和国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用于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