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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問事 |
中文名: 六條問事 漢武帝分全國: 十三部(州) 每部派刺史: 一人 何時巡行郡國: 每年秋天 |
「六條問事」是一種漢朝監察、考核官員時的依據準則。內容為「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置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西漢時期
西漢監察制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的,是漢武帝對地方實行的刺史出巡制。西漢對地方的監察最初沿用秦朝的做法。漢惠帝在位時,一度在部分地區恢復了監郡御史制度。監郡御史兩年一任,要求他們每年的10月到朝廷奏事,12月再回到自己的崗位。後來又擴大範圍,在中央所轄各郡都設置了監察御史。但這些御史的任務比較雜,在秦朝時的監察效果就不理想。比如當年劉邦做泗水亭長時(泗水亭在江蘇沛縣,秦以十里為亭,亭是最基層的組織),已有許多不軌行為。他在押送壯丁去驪山為秦始皇修墓的途中擅自放人,然後躲進芒碭山(在江蘇碭山縣東一帶),聚集了100多人,並與縣裡的文書蕭何以及管監獄的曹參等人互相串聯,劉邦就是在這裡起家造反,最終成就帝王之業的。泗水監的名字叫平,他對這麼嚴重的政治動向竟然無動於衷,沒有舉報,這不是失職瀆職嗎?西漢初年的監察御史也同樣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於是,漢文帝時就派丞相史出巡地方,但丞相史的監察只是臨時性的,很難整體改變對地方監察不力的局面。
御史推薦
情況的根本變化發生在漢武帝時期。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漢武帝撤銷了在各郡設置的監察御史,4年之後又下詔將全國分為十三部(習慣上也稱州)即13個監察區,分別是:冀州、幽州、并州、兗州、徐州、青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交趾、朔方。
十三部刺史歸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府管轄,由御史中丞具體領導。刺史的產生,可由御史推薦,皇帝任命。當時有個繡衣御史名字叫暴勝之,為人就像他的姓一樣很殘暴,他督促地方官鎮壓農民起義,十分賣力氣。他每到一地,那裡的守令就得急忙圍剿造反的農民,大開殺戒。沿路的州、郡聽說他要來了,沒有不害怕的。有一次,暴勝之到了勃海(今河北滄州等地),聽說當地有個知名人士叫不疑(不疑,名),就把他請了出來。不疑衣冠楚楚,樣子很莊嚴,叫人望而起敬,暴勝之見了,也一改往日的威風,裝成一副恭順的模樣。不疑告訴他:「做官的人不能太厲害,太厲害了,人們無法忍受,自己長不了;但也不能軟弱,太軟弱了,沒有威望,也不行。要是能在威嚴中加一點恩德,在恩德中帶一些威嚴,就好了。」實際上是勸他要學會軟硬兼施。暴勝之覺得很有道理,就照此去做了,結果人們就說:「姓暴的不殘暴了。」而不疑呢,由於暴勝之的推薦,漢武帝讓他做了青州刺史。
監督重點
漢武帝給刺史規定了明確的監察職責,叫「六條問事」,具體內容是:
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置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
六條中除第一條外,其餘五條都是針對二千石郡守的。著名歷史學家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說:「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不法的國王因此 受到懲罰。」不把監察國王的內容載入明文中,是因為這個問題已不顯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說過,漢初在地方上實行的是郡國並行的雙軌制。平息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實力已被削弱。漢武帝登基後,還是先拿諸侯國「開刀」。他規定國王除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國中分侯,這樣一來從諸侯國中分出幾個小侯國,使諸侯國的直屬領地不斷地縮小。後來又藉故奪了106個王侯的爵位,並且禁止諸侯國的官吏在朝中任職,防止他們插手中央事務。經過一系列的整頓,使諸侯國大傷元氣,已構不成對中央政府的嚴重威脅。於是,漢武帝又騰出手來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當於我們今天的省委書記兼省長。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條問事」主要就是衝着這批「高級幹部」來的。解決這個層面的問題,也是抓重點,比如他們是否能認真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是不是濫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1]
工作方式
刺史的秩級僅為六百石,只相當於中下級的縣令。那時的縣比範圍廣,縣令以及刺史相當於今天的縣處級幹部。刺史每年8月起巡察自己部內的郡國,年底回中央報告工作,只有監察權,沒有處置權。據史書記載,刺史出巡時「乘傳周流」。
乘傳,指乘坐公家驛站的馬車,即送信的郵車。這種郵車是什麼樣的?出土文物中還沒見着,但應與一般的郵車有別,或者說是裝飾過的郵車。當時食祿二千石的官吏,所乘車的車廂兩邊屏障都塗成紅色。屏障的質地是蓆子或皮革。六百石的官吏,所乘車的車廂左邊塗成紅色。塗左邊不塗右邊,是因為古人尚左。刺史秩級六百石所乘的車子至少是這種規格的。他們每到一處,那裡的郡守或國王都要派專人到邊界上去迎候,如果刺史乘坐普通的郵車,那多寒磣。周流,就是在自己的監察地盤上到處轉。比如冀州刺史的監察區有10個郡和諸侯國,冀州刺史就在這10個郡國之間巡行,進行監督檢查。刺史的任期為9年,如果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到時候可以直接升為二千石的郡守,而其他六百石的官員就很難有這樣的機會。
歸口辦理
對刺史的工作有嚴格的要求,比如不允許他們管「六條問事」以外的事,不允許他們監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漢書·朱博傳》記載了這麼一件事:朱博初做冀州刺史時,到他的監察區去工作,在一個縣裡遇到一大群上訪的官員和老百姓,足足有四五百人,把縣衙的院子都擠滿了。朱博的隨從官員試探着勸他就在這個縣裡留下來,處理完上訪人的事再出發。這名隨從官員說完就用眼睛瞧着朱博,看他如何反應。朱博心裡明白,他命手下人趕快驅車往前走,但上訪的人圍住了朱博的車馬。朱博只好下車,通過隨從官員明確地告訴上訪人:「本刺史不負責監察縣丞、縣尉這一級的官吏。如果反映他們的問題,請到郡里去;如果反映二千石郡守的問題,也不能在這裡接訪,請到本刺史的辦公地點去;如果是老百姓申冤以及遭盜竊之類的事,可以找有關人員去反映。」說完,就登上車執意地向前走,幾百名上訪者只好散去。
刺史出巡
刺史定點出巡,漢武帝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秦代的監郡御史不是純粹的監察官,很多時候扮演的是行政官員的角色,西漢的刺史只負責監察,定位準確。秦代的監郡御史沒有明確的工作章程,西漢的刺史要嚴格遵循「六條問事」。更為重要的是,刺史工作的特點是流動式的,這一做法的實質就是割斷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係。戰國時期在秦國實行變法的商鞅,曾從官吏之間的利害關係入手,說過一段很精闢的話,大意如下:雖然官員眾多,但他們擔任同類的職務,站在同一個立場上,讓他們彼此監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利害關係一致,容易互相包庇。比如讓馬夫監督馬夫,就行不通,他們利益一致,會互相串通,不會彼此監督。假如馬兒能夠說話,那麼馬夫就無法掩藏其過錯了,因為馬兒與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官員與官員之間的利害關係是相同的,只有讓他們互為聯繫而利益又相矛盾,才是帝王鞏固統治的保障。
商鞅所舉的馬兒與馬夫的例子非常形象、深刻。按照他的說法,只有確立職務相聯繫而利益相異的鉗制關係,才能使監督真正發揮作用。這種理論用今天的話說就是「異體監督」。現代西方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採用的是「三權分立」的方法。實際上「流動的方式——割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係——馬兒說話」,這個公式所表現的,也是一種「異體監督」。所謂異體,可以理解為不同的利益共同體。我們今天巡視工作體現的,就是這一原理。這裡,「馬兒說話」是關鍵。怎麼能讓馬兒開口呢?機制就是割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係,而割斷這一層關係的途徑是採用流動的方式。這是監督中一條鐵的法則,這個法則的發明者竟是生活在2300多年前的古人,商鞅也真是夠偉大的。
保證機制
漢武帝設計並推行得好好的刺史制度,到了西漢後期開始走樣。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也就是漢武帝死後的79年,丞相翟方進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請求將刺史改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應該以貴治賤,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監察二千石的高級領導幹部不合規矩。成帝只好下詔,把刺史改名為州牧,增秩二千石,與郡守平起平坐。3年後,丞相朱博上書力爭說:「當年設十三部刺史,職級低但賞賜重,這樣可以激勵他們努力工作。廢除刺史、改設州牧後,激勵機制沒有了,收不到監察的效果,應該恢復刺史制度。」於是又將州牧更為刺史。但幾年後,再次將刺史改為州牧。不要以為這樣一來提高了刺史的地位,這是兩種觀念在進行較量。翟方進等人認為監察制度應同其他制度一樣,不得違反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必須遵守以貴治賤的原則。朱博認為怎樣設置監察官,衡量的標準應該看是否有利於監察的效果。較量的結果,是等級派占了上風。刺史改為州牧後,原來的監察官開始向行政官員轉化,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混為一談,利害關係由相異變為相同,「讓馬兒說話」的制度被破壞了。漢武帝在生前找到了一條行之有效的監察方法,但卻沒有也不可能找到保證它的長效機制。
唐律規定
(1)每年的立春以後、秋分以前,不得奏決死刑;(2)在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節氣等,均不得奏決死刑。(3)但謀反、謀大逆、謀叛等重大犯罪,不受此限。為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合法,唐朝嚴格規定了法官的責任制度:(1)要求法官必須嚴格依據律、令、格、式正文定罪。《斷獄》明確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2)對於皇帝針對一時一事所發布的敕令,如果沒有經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為「後比」。(3)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斷罪有出入者,屬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論處,即採取反坐原則;屬過失,以過失出入人罪論,即減故意者三至五等處罰。(4)建立了同職連署制度,要求有關官員共同審案判決,共同承擔錯判的責任,以利於互相監督,避免錯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同職連署的範圍內。若因公錯判案件,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則逐級降等處罰;因私錯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責。宋設立的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監察御史職責尤為重要。監察御史從曾兩任知縣的官員中選任,宰相不得薦舉御史人選,宰相的親故也不得擔任御史職事。御史的任命須經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須奏事一次,是為「月課",可以「風聞彈人」,不必皆有實據。上任百日內無所糾彈者,貶為外官。在御史台之外,將分屬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如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等)組成諫院,負責對中樞決策、行政措施和官員任免等事提出意見。與御史台合稱「台諫」,旨在牽制宰相的權力。設於各路的監司(轉運使和提點刑獄使等)負有對地方官員的監察職責,負責巡按州縣。州級政權的通判官號稱「監州」,職責是監察州縣官員。死刑限制方面,宋朝又鞫讞分司制和翻異別推制2大創新。宋朝從州到大理寺,都實行鞫讞分司制,即「審"與「判」分為兩事,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二者相互牽制。審問案情的官員無權量刑,檢法量刑之事別由其他官員負責。前者稱「鞫司」(又稱「推司」「獄司」),後者稱「讞司」(又稱「法司」)。鞫讞分司制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司法官因緣為奸,保證審判質量。翻異別推制,又稱翻異別勘制,是為防止冤假錯案而建立的複審制度,即在發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節,實礙重罪」時,案件須重新審理,應將該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機構重新審理。改換法官審理稱之為"別推」,改換司法機關審理,稱為「別移」。法律規定,犯人翻異次數不得過三,但實際執行中較寬,有多達七八次者。若故意誣告、稱冤,經查證屬實,罪加一等。元朝政權很重視監察制度的建設,目的在於通過對官員尤其是漢族官員的監督,來防止他們擁權自重。通過總結和吸取歷史經驗教訓,元朝建立和發展了頗具特色的監察制度。
(1)加強監察立法,使監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元世祖時曾頒布了一系列監察法規,以指導和規範監察機關的工作,如《憲台格例》《察司體察等例》《行台體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廉訪司合行條例》等。仁宗時期編纂的《風憲宏綱》,更是元朝監察法律的集大成者。這些法律詳盡地規定了各級監察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監察官員的選任、考糾等,表明元朝監察立法已初具規模並日臻完備。
(2)監察體制設置嚴密,並且賦予其較大的權限。在機構設置上,中央一級為御史台(中台),它與中書省互不隸屬,地位相同。在地方則設立兩個行御史台(行台)——江南(南台)和陝西(西台),作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南台負責監臨東南諸省,西台負責監臨陝西諸道。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司。肅政廉訪使常駐地方,主要是糾察地方官員的政績得失,巡復、按復各路已結案件。中台、行台與肅政廉訪司相銜接,構成了全國範圍的垂直監察系統。
(3)重視加強對監察官本身的監督。元政府重視加強對肅政廉訪使的領導,對監察官員實行嚴格監督,規定了詳密的行為規範和獎懲措施。肅政廉訪使對所轄各地的冤滯如果「舉劾失當」,則「並坐之」。對監察官員的犯贓行為加等治罪,即使並未枉法,也予以除名的處罰。行御史台雖為區域性監察機構,但設官品秩與職權皆與御史台相同。
(4)體現民族歧視政策。為便於對漢族官員進行監察,監察制度中也貫徹了民族歧視政策。終元一世,御史大夫一職「非國姓不以授」,只能由蒙古貴族擔任。一般情況下,漢族官吏連充任地方監察機關書吏的資格都不具備。明朝建立了空前龐大的監察機構。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來,長官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輔之。都察院號稱「風憲衙門」,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須科舉出身,職權頗重,對任何官員都可進行監督彈劾,並可對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覆核及地方審判進行監督。都察院設十三道監察御史,每年輪換出京至各省巡查,稱為「巡按御史",官階不高,但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處罰。中央六部每部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各一人,負責監察六部日常政務活動,核查奏章和奉旨執行政務的情況。
六科給事中合稱「六科」,與都察院並列,直接向皇帝負責。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朝廷還時常派出部尚書、侍郎一級的官員「巡撫」各省,明中期以後漸成慣例,由巡撫統管一省行政,如遇戰事,則派出總督統掌軍政。後來巡撫和總督逐步發展成為地方長官。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監察權,被稱為「行在都察院」「外台」。秋審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複審制度,也是封建王朝在死刑限制方面做的最後努力,秋審發源於明朝審制度,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
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各省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秋審被視為「國家大典」,專門制定了《秋審條款》,作為進行秋讞大典的法律依據。秋審案件經過複審程序後,分五種情況處理:1.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
緩決
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監候辦,留待下年秋審。凡三經秋審定為緩決,可免死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3.可矜: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減等發落。4.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則駁回原省再審。5.留養承祀: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罪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符合「孀婦獨子」等條件的,則經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伽號示眾三個月。秋審的判決雖然依據法律,但亦參考犯罪時間及地區的實際情況,靈活適用。秋審是刑事審判制度臻於完備的重要標誌,既保證了皇帝對最高司法權的控制,又宣揚了統治者的仁政德治。
參考來源
- ↑ 歷史上有哪些充滿智慧的法律制度設計?,知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