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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權利'''()簡稱: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 + |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簡稱: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
*公民權利指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 | *公民權利指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 | ||
*公民權利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一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 *公民權利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一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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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權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衞生服務的權利等; | *在文化權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衞生服務的權利等; | ||
*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權等。 | *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權等。 | ||
+ | *公民權利,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 ||
+ | *公民權利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憲法學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規範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及義務關係,但這不表示未成年人不具有公民身分; | ||
+ | *事實上一般認為一個人的國籍就是他在某個國家的公民身分,而這一般與性別、年齡、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各種外在條件無關,也就是公民的「公」字無關性別; | ||
+ | *然而少數國家可能會對公民身分的取得做出限制,像是沙烏地阿拉伯只允許穆斯林成為沙烏地阿拉伯公民。 | ||
+ |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 ||
+ |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 ||
+ |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 ||
+ | *公民權利是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國家對公民所承諾和維護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所認可的賦予公民個體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 | ||
+ | *具有以下特徵:主體性--即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正因為享有相應的權利而成其為公民。 | ||
+ | **在這一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不同於人權,主要在它以積極的政治權利(其中心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公民成為社會的政治主體。 | ||
+ | **其餘各項是包括人權在內的各種權利的共同特徵。 | ||
+ | *社會性--即公民權利乃至權利之為權利,是由社會所認可的,而不是個人的任意主張。 | ||
+ | **權利是被明文寫在憲法和法律中,並由國家權力強制性維護着。 | ||
+ | *形式性--即社會和國家只承諾公民個體有相應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並不保證公民個體實際地能夠做什麼乃至於做成什麼。 | ||
+ | **比如每個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國家維護這一權利只表現在糾正任何非法剝奪任何公民該權利的行為,而並不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實際地接受高等教育。 | ||
+ | **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 ||
+ | **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 ||
+ | https://img.siaoyin.com/p3-bk.byteimg.com/tos-cn-i-mlhdmxsy5m/d2ab142293dc40ce8f9ae823fb30ee5a~tplv-mlhdmxsy5m-q75:0:0.image.w300.jp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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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今社會的公民權利與人權=== | ||
+ | *現今社會中,我們愈來愈關注「何謂權利」這切身的問題 。 | ||
+ | *James Griffin在其著作《On Human Rights》中對「權利」的分析可以用來澄清一下現實社會的權利爭議,甚至幫助設計福利制度,當中有着豐富的「現實意義」,即與我們的境況息息相關。 | ||
+ | *人權的界線在哪兒?--開始之前不妨細想以下問題︰甚麼是「人權」?這概念應該包含多少權利?自由表達政見的權利應該算在其中,但民主選舉權是否人權之一?中國大抵要反對了。 | ||
+ | *退休保障是否人權?右傾的人未必會同意了。 | ||
+ | *當我們說「某種權益屬於人權」時,究竟基礎何在,那就是是此書的理論着墨處了。 | ||
+ | *要回應上述的問題困難不少,除了因為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外,還有現實話語中,人權往往會愈指愈多,造成「人權通漲」的問題,例如社會上可能有人會提出享受吸煙 、有車有樓等等都是人權的一部分,這個現象令人擔心會否使得「人權」的概念變得過份廉價──難道政治表達的權利與抽煙的權利乃屬同等之事? | ||
+ | *Griffin就是本着這些關懷,在書中刻意將基本人權的意義收窄,並且與公民權利區分開來處理。 | ||
+ | *筆者以一個較簡單的二分方式介紹一下他的權利觀: | ||
+ | **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有人權;任何政府/機構/人,視乎實際能力與情況,都會有一定責任提供予所有人。 | ||
+ | **公民權利:只有特定人享有,而只有特定的政府有責任提供。 | ||
+ | *誰能擁有人權?--據Griffin對人權的定義,基本人權中的福利只是僅僅足以保護人類成為價值決策者(normative agent)的資源,但只要你是人就有權享有。 | ||
+ | *甚麼是價值決策者?為何我們需要人權來特別保護?Griffin認為,我們之所以給予人類比其他物種特別高的道德地位,是基於人是一個價值決策者︰ | ||
+ | *人類與其他動物不同,在於我們有一個對於自身、自身過去與未來的概念。 | ||
+ | *我們會反思與評價。我們會塑造一個何為美好人生的圖像,通常只是一個小型圖像,但有時也會是宏大的; 並且我們會嘗試實現這些圖像。 | ||
+ | *理論上不論是甚麼物種,只要是一個價值決策者,即使在生物學上並非人類(想像是一些有智慧的外星人),亦會享有這個道德地位。 | ||
+ | *簡而言之一個價值決策者就是能夠考量甚麼是對他有價值的東西並且為其付諸行動; 這個價值決策者的地位就是人類的獨特價值,值得以人權來保護。 | ||
+ | *據此推論人權就是那些用來保護人作為一個價值決策者的東西。 | ||
+ | *死人當然不能夠是一個價值決策者,那麼救命的醫療服務與基本維持生命的飲食是人權之一了。 | ||
+ | *人要懂一些基本的理性思考才可以作不同的價值考量並作出人生抉擇,那麼基本教育也是人權之一了。 | ||
+ | *人權以外的福利--由此得知緊急的醫療服務、基本飲食、基本教育等都是人權,因為這些都肯定是保全人作為價值決策者必要東西。 | ||
+ | *基本的住屋是否人權可能已經有爭議,例如有人可能說不見得露宿街頭的人都不能夠正常思考; 再具體的公屋權的爭論就更大了,有人或會質疑︰難道單是要付市場租金一事會損害人的思考能力嗎? | ||
+ | *更甚的是,吸煙的享受便肯定不算是人權了。 | ||
+ | *但這裡要強調的是,即使這些都不是人權, 也並非表示特定的政府就沒有任何責任提供人權以外的福利; 因為除了人權之外,我們還可以有公民權利。 | ||
+ | *公民權利須以互惠互利的模型去理解,是屬於特定社群成員的權益/福利。 | ||
+ | *例如香港的高齡津貼(又稱「生果金」)應該明確屬於這項。 | ||
+ | *當中有或無、多與少都沒有涉及與「違反基本人權」同等的道德問題,而且並非人皆可享,社會可以定立一條「如何才是相關社群成員」的合理準則,界定社群成員的權益與責任。 | ||
+ | *澄清當今討論--如接受以上對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現實社會的福利爭議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討論方向︰ | ||
+ | *若認為人權其實已經包括對物品X的擁有權後,我們可以就人權的意義先作討論,例如先論至是否認同Griffin對人權的界定。 | ||
+ | *然後如果我們都同意了Griffin的界定,就可以對某種福利如公屋或退休保障是否保全正常思考個體的必要資源作議論; 當然可能經過討論後,我們接納的人權界定或會與Griffin所認為完全不同。 | ||
+ | *相反若認為對物品X的擁有權不包括在人權而在公民權利裡,我們可先看特定社會是否需要或甚麼條件下才有責任向其成員提供此權利,以及看看何種界定成員的方法(如何謂新移民)才是合理。 | ||
+ | *現實社會的討論很少如此清楚地區分開來討論,但Griffin討論人權時用到的方法確實對澄清爭議的不同面向有莫大的幫助。 | ||
+ | *如果我們接受這套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我們甚至可以想像以下般制度︰設立兩套福利系統,一套提供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受益者不分國籍,而另一套則基於特定社會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來回饋部分權利予某些成員,這就須以國籍等社群界限來區分受益者。 | ||
+ | *其中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系統,其資源可以由類似聯合國的機構統合提供,原則上要按各國的能力收取費用,公平地分擔保障人權的責任。 | ||
+ | *進一步思考的問題--不過文章至今還有很多問題未回答︰ | ||
+ | *小童與智力殘疾人士等沒有價值決策能力的人有沒有人權? | ||
+ | *民主投票權與婚姻權,與保護價值決策者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否人權? | ||
+ | *人權不是西方文明獨有的產物嗎?怎能夠適用於所有社會? | ||
+ | *讀過哲學的可能還會問︰ | ||
+ | **不同權利衝突時如何排列優先次序? | ||
+ | **由「人是價值決策者」推導出「人應該有甚麼權利」,這難道不是從事實推導出價值,由實然推論至應然嗎? | ||
+ | *看完以後還有一個問題覺得重要而且未有滿意解決到︰ | ||
+ | **為何基本人權要保護的是正常人的思考能力,而不是其他人類擁有的可貴東西?比如是同理心等等的社會能力,或者是培養德性的道德能力? <ref name="關鍵評論網">{{cite web |url=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7324 | title=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可以如何區分? | language=zh | date=2016-12-21 | publisher=關鍵評論網 | author=MK Kong | accessdate=2022-08-28}}</re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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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考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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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9月9日 (五) 18:05 的修訂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簡稱: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 公民權利指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資格和與公民資格相關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
- 公民權利是因為公民身份而取得的。在一個國家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能享有公民權利,但可以受到居住國法律一定程度的保護。
- 公民權利的種類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等諸多方面,這些權利都由公民國籍所在國的政府為本國公民所承諾的特殊的責任,如在政治權利方面,只有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才能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本國公民才能擔任公職等;
- 在經濟權方面,只有本國公民才能享有某些特殊性質的經濟權利,如開採礦藏權、生產軍工產品權等;
- 在文化權利方面,如公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享受醫療衞生服務的權利等;
- 在社會權利方面,如休息權、最低物質生活保障權等。
- 公民權利,是指一國公民在該國法律上所擁有、為政府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權利。
- 公民權利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在憲法學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規範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及義務關係,但這不表示未成年人不具有公民身分;
- 事實上一般認為一個人的國籍就是他在某個國家的公民身分,而這一般與性別、年齡、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各種外在條件無關,也就是公民的「公」字無關性別;
- 然而少數國家可能會對公民身分的取得做出限制,像是沙烏地阿拉伯只允許穆斯林成為沙烏地阿拉伯公民。
-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
-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
-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
- 公民權利是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國家對公民所承諾和維護的權利,是一種社會所認可的賦予公民個體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
- 具有以下特徵:主體性--即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正因為享有相應的權利而成其為公民。
- 在這一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不同於人權,主要在它以積極的政治權利(其中心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公民成為社會的政治主體。
- 其餘各項是包括人權在內的各種權利的共同特徵。
- 社會性--即公民權利乃至權利之為權利,是由社會所認可的,而不是個人的任意主張。
- 權利是被明文寫在憲法和法律中,並由國家權力強制性維護着。
- 形式性--即社會和國家只承諾公民個體有相應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並不保證公民個體實際地能夠做什麼乃至於做成什麼。
- 比如每個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國家維護這一權利只表現在糾正任何非法剝奪任何公民該權利的行為,而並不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實際地接受高等教育。
- 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的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 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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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的公民權利與人權
- 現今社會中,我們愈來愈關注「何謂權利」這切身的問題 。
- James Griffin在其著作《On Human Rights》中對「權利」的分析可以用來澄清一下現實社會的權利爭議,甚至幫助設計福利制度,當中有着豐富的「現實意義」,即與我們的境況息息相關。
- 人權的界線在哪兒?--開始之前不妨細想以下問題︰甚麼是「人權」?這概念應該包含多少權利?自由表達政見的權利應該算在其中,但民主選舉權是否人權之一?中國大抵要反對了。
- 退休保障是否人權?右傾的人未必會同意了。
- 當我們說「某種權益屬於人權」時,究竟基礎何在,那就是是此書的理論着墨處了。
- 要回應上述的問題困難不少,除了因為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外,還有現實話語中,人權往往會愈指愈多,造成「人權通漲」的問題,例如社會上可能有人會提出享受吸煙 、有車有樓等等都是人權的一部分,這個現象令人擔心會否使得「人權」的概念變得過份廉價──難道政治表達的權利與抽煙的權利乃屬同等之事?
- Griffin就是本着這些關懷,在書中刻意將基本人權的意義收窄,並且與公民權利區分開來處理。
- 筆者以一個較簡單的二分方式介紹一下他的權利觀:
- 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有人權;任何政府/機構/人,視乎實際能力與情況,都會有一定責任提供予所有人。
- 公民權利:只有特定人享有,而只有特定的政府有責任提供。
- 誰能擁有人權?--據Griffin對人權的定義,基本人權中的福利只是僅僅足以保護人類成為價值決策者(normative agent)的資源,但只要你是人就有權享有。
- 甚麼是價值決策者?為何我們需要人權來特別保護?Griffin認為,我們之所以給予人類比其他物種特別高的道德地位,是基於人是一個價值決策者︰
- 人類與其他動物不同,在於我們有一個對於自身、自身過去與未來的概念。
- 我們會反思與評價。我們會塑造一個何為美好人生的圖像,通常只是一個小型圖像,但有時也會是宏大的; 並且我們會嘗試實現這些圖像。
- 理論上不論是甚麼物種,只要是一個價值決策者,即使在生物學上並非人類(想像是一些有智慧的外星人),亦會享有這個道德地位。
- 簡而言之一個價值決策者就是能夠考量甚麼是對他有價值的東西並且為其付諸行動; 這個價值決策者的地位就是人類的獨特價值,值得以人權來保護。
- 據此推論人權就是那些用來保護人作為一個價值決策者的東西。
- 死人當然不能夠是一個價值決策者,那麼救命的醫療服務與基本維持生命的飲食是人權之一了。
- 人要懂一些基本的理性思考才可以作不同的價值考量並作出人生抉擇,那麼基本教育也是人權之一了。
- 人權以外的福利--由此得知緊急的醫療服務、基本飲食、基本教育等都是人權,因為這些都肯定是保全人作為價值決策者必要東西。
- 基本的住屋是否人權可能已經有爭議,例如有人可能說不見得露宿街頭的人都不能夠正常思考; 再具體的公屋權的爭論就更大了,有人或會質疑︰難道單是要付市場租金一事會損害人的思考能力嗎?
- 更甚的是,吸煙的享受便肯定不算是人權了。
- 但這裡要強調的是,即使這些都不是人權, 也並非表示特定的政府就沒有任何責任提供人權以外的福利; 因為除了人權之外,我們還可以有公民權利。
- 公民權利須以互惠互利的模型去理解,是屬於特定社群成員的權益/福利。
- 例如香港的高齡津貼(又稱「生果金」)應該明確屬於這項。
- 當中有或無、多與少都沒有涉及與「違反基本人權」同等的道德問題,而且並非人皆可享,社會可以定立一條「如何才是相關社群成員」的合理準則,界定社群成員的權益與責任。
- 澄清當今討論--如接受以上對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現實社會的福利爭議可以有兩個不同的討論方向︰
- 若認為人權其實已經包括對物品X的擁有權後,我們可以就人權的意義先作討論,例如先論至是否認同Griffin對人權的界定。
- 然後如果我們都同意了Griffin的界定,就可以對某種福利如公屋或退休保障是否保全正常思考個體的必要資源作議論; 當然可能經過討論後,我們接納的人權界定或會與Griffin所認為完全不同。
- 相反若認為對物品X的擁有權不包括在人權而在公民權利裡,我們可先看特定社會是否需要或甚麼條件下才有責任向其成員提供此權利,以及看看何種界定成員的方法(如何謂新移民)才是合理。
- 現實社會的討論很少如此清楚地區分開來討論,但Griffin討論人權時用到的方法確實對澄清爭議的不同面向有莫大的幫助。
- 如果我們接受這套公民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區分,我們甚至可以想像以下般制度︰設立兩套福利系統,一套提供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受益者不分國籍,而另一套則基於特定社會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來回饋部分權利予某些成員,這就須以國籍等社群界限來區分受益者。
- 其中保障基本人權的福利系統,其資源可以由類似聯合國的機構統合提供,原則上要按各國的能力收取費用,公平地分擔保障人權的責任。
- 進一步思考的問題--不過文章至今還有很多問題未回答︰
- 小童與智力殘疾人士等沒有價值決策能力的人有沒有人權?
- 民主投票權與婚姻權,與保護價值決策者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否人權?
- 人權不是西方文明獨有的產物嗎?怎能夠適用於所有社會?
- 讀過哲學的可能還會問︰
- 不同權利衝突時如何排列優先次序?
- 由「人是價值決策者」推導出「人應該有甚麼權利」,這難道不是從事實推導出價值,由實然推論至應然嗎?
- 看完以後還有一個問題覺得重要而且未有滿意解決到︰
- 為何基本人權要保護的是正常人的思考能力,而不是其他人類擁有的可貴東西?比如是同理心等等的社會能力,或者是培養德性的道德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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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 MK Kong. 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可以如何區分?. 關鍵評論網. 2016-12-21 [2022-08-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