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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是中國封建刑律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必須交由皇帝裁決或依法減輕處罰的特權制度。 「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1]

目錄

具體內容

議親,即皇親國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修養高的人;議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議功,即功勳卓著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勤謹辛勞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

唐朝法律規定,上述八種人犯了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要先稟報皇帝,說明他們犯的罪行,以及應議的種類,然後請求大臣商議處罰方案,然後交皇帝決定批准,一般都能得到寬大處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議,照慣例減一等處理。但如果犯了十惡重罪,享受八議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處死方式,有的則仍然流放。

實質

中國古代法律倫理化、儒家化進程的體現,維護封建專制制度和等級制度。

「八議」制度起源

源於《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八議之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漢末魏晉以來,豪強地主階級的政治經濟實力不斷擴大,官僚貴族集團的壟斷地位日益增強。魏明帝制定「新律」時,為了籠絡官僚貴族集團,維護統治階級利益,首次將「八議」制度正式定入國家法典,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體現了公開的不平等。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為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八議」特權

又稱「八辟」,古代為庇護統治階級成員的罪行,規定如議親(皇親國戚)、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對國家有大功者)等八種人,給予減免刑罰特權的特別審議。

自《唐律疏義》確立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的「八議」制度以來,一直到《大清律例》,「八議」之法便成為皇親國戚、功賢故舊、貴族官僚等八議之人逃避和減輕封建法律制裁的護身符,八議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議、請、減、當、免」的特權。但是,隨着專制統治的加強,到明清,特別是到了清代,「八議」之法的應用範圍也在不斷縮小,乃至載而不用,徒有虛名了。

衰落

在中國古代權力之爭的演變過程中,一直存在皇權與相權(代表百官)的鬥爭,最後,皇權取得絕對的勝利。1383年朱元璋殺胡惟庸,罷宰相而不設,中央職能部門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皇帝總攬一切大權,乾綱獨斷。從明代開始,君臣關係遠不是以前那種兩種權力可以互相牽制的關係了,人臣完全成為皇權的奴僕,對文武官員的生殺予奪,都在皇帝的一念之間。皇帝可以將人臣當場「廷杖」致死,剝下人皮。無處不在的廠衛特務是皇帝得力的鷹爪。「八議」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來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臨時酌量特予加恩」。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之法再也不足為訓。

清代完全繼承和進一步發展了明代的獨裁專制政體,雖在《大清律例》中明確記載了「八議」律文,但再也難找「八議」案例。這大概還與從努爾哈赤以後的清歷朝最高統治者的法制思想有關。滿洲興起於奴隸制軍事民主時期,開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歷史階段,第一代君主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和對明、對蒙古戰爭的實踐中,認識判必須用法律來約束軍隊、團結內部、貫徹政令、統一行動。努爾哈赤以明朝國力不斷衰微中得出這樣的結論:明朝之所以每況愈下,就在於「法令不公平、不嚴明」所致。所以,在後金政權建立之前和之後,努爾哈赤就不僅重視法制建設,而且在實踐中強調公平執法,特別是要求權貴守法。他明確表示:「悖道行亂,就依法懲辦。就是掌管國人執政的諸貝勒,也依法懲辦。」在這一點上努爾哈赤說到做到,即使他的兄弟子侄違反法度也同樣予以懲治。例如,他誅殺了「通謀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祿,處死了心懷異謀的長子褚英,處罰了向諸小貝勒勒索財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養子達爾汗蚱。1629年繼承汗位的皇太極遵循乃父努爾哈赤公平執法的遺訓,強調「國家立法,不遺貴戚」。在「參漢酌金」訂立成文法的過程中,雖然仿照傳統的漢族封建法典確立了「十惡」六條,但終皇太極之世,始終沒設立保護、縱容權貴違法妄行的「八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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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