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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僱主'''(雇主)(業主)是指在投標書附錄中稱為雇主的當事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維承人,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且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
+ | *僱用他人工作並支付薪資的人。 | ||
+ |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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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6月5日 (五) 00:13 的修訂
僱主(僱主)(業主)是指在投標書附錄中稱為僱主的當事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維承人,一個組織中,使用雇員進行有組織.有目的的活動,且向雇員支付工資報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僱用他人工作並支付薪資的人。
- 僱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