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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券与特性
当发行人透过发行有价证券,直接或间接地向投资大众筹措建设经费或营运所需资金,并相对地承担债务(亦即发行人承诺按时支付本金或票面利息给债券持有人),该种具有流通性、表彰债权之借款凭证,即谓之“债券”。
债券具有下列六种特性:
- 1. 系表彰债权之借款凭证,具有流通市场与移转价格。
- 2. 发行人(发行主体):可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外国之政府或机构;国际性之机构、公司企业。故因发行主体之不同以致有各种债券之分类。
- 3. 属确定收益(息票收入)之证券,不因发行人之期间营收与财务状况而受影响。
- 4. 有固定之还款期限,到期发行人需还本(息)。
- 5. 部份债种可自由转移或转让、质押、及充为公务上之保证。
- 6. 部份债种可挂失止付(民国84年9月以前发行无记名公债除外)。[1]
债券发行单位
债券基金的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