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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 |
催眠是指催眠师向被试者提供暗示,以唤醒他的某些特殊经历和特定行为。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催眠与其他一般状态是相似的,包括放松、全神贯注和联想。在催眠状态下,一个人可能经历“在感知、思维、记忆和行为上的一些改变”,包括暂时的麻痹、幻觉和忘记“对催眠术医师的暗示做出反应”。
简介
心理学大词典认为:催眠是以催眠术诱起的使人的意识处于恍惚状态的意识范围变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催眠状态是以被催眠者的意志服从于施术者的意志开始的,而没有这种服从就行不通”。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催眠是以人为诱导(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其特点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丧失、感觉、知觉发生歪曲或丧失。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催眠是一种人际互动,在此人际互动中,一个人(被试)对另一个人(催眠师)发出的暗示作出反应,从而产生一些想象中的体验,涉及知觉、记忆的改变和活动的随意控制。
评价
这一观点认为,催眠并不神秘或奇怪,它的作用只是反映了催眠师和被催眠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一般来说,被催眠的人事先对催眠已有所了解,知道催眠后会发生什么。在催眠中,他们只是扮演了一个特殊的社会角色——被催眠的人。这个角色意味着将无条件地接受催眠师的指挥。由于是角色的要求,被催眠的人在进入催眠状态后,就倾向于顺从催眠师的指示,做出特定的行为或产生特定的感受。这种观点认为,人的意识有执行和监督两种基本功能:执行功能可以使我们控制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功能可以使我们观察自己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意识的这两种功能是连在一起的,但是催眠可以使两种功能之间的联系断开。通过分离这两种基本的意识功能,可以达到催眠的效果。在催眠条件下,个体进入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其执行功能正常,并接受催眠师的指令,而监督功能不起作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