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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债基金

偿债基金是债券发行者为保证所发各类债券的到期或不到期偿还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债券的偿还从发行者未来收益中支付,但为了保证债券到期或特殊情况下持有人要求提前支付,一些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还设置了专项偿债基金。国家偿债基金一般是从国家预算中安排,公司偿债基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按固定金额或已发债券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税后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些偿债基金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债券发行时必须设立的,还有些公司把设立偿债基金作为其中一个发行条件载入债券发行契约,以增强所发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简介

设立减债基金的理论依据是复利累积计算法,由英国学者R.普莱斯创立。他认为,如果以现存债务的1%为基金,那么基金将按复利增值。按这种方法,政府用于买销公债(政府以剩余资金按照时价从证券市场中收买公债,从而使该债务归于消失)的财源有两个:①政府每年所提供的定额资金;②已买销公债利息的增积。这种减债基金方法曾在18世纪末流行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现代减债基金的形式与过去有所不同。常用的方法,是以财政拨款作为减债基金,直接用于买销或偿还公债。减债基金制度的采用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但有些国家的减债基金只是一种制度上的存在,现实中并未发挥作用。比如美国为了有计划地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累积的国债,通过《1919年战争借款法》设立了每年用于偿债的支出权限额,后来从法律上加以确认。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国债余额大增,政府改减债基金为借新还旧的政策,减债基金也就有名无实了。有些国家只存在一些特殊的少量的减债基金,但这些特殊的减债基金并不重要;有的国家则设有用于偿债的特殊基金或金库,即把超收的财政收入部分用于减少信用资金筹集或用于偿还债务。减债基金比较完善的是日本,除了转换公司债采用减债基金外,国债减债基金特别会计法等也都规定了要设置减债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现行减债基金制度规定了减债基金财源的交纳和偿还资金的划转。

评价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微利性公益项目的特征,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较差, 但社会效益较高。长期以来,我国此类项目的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设立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来完成,项目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注入。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微利”的特质,导致项目本身无法产生足够的投资回报,专业投资公司普遍面临财务状况较差的状况。而且项目本身无法满足项目融资的还贷保障要求,使得微利公益性项目大多不能采用项目融资这一国际上通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式,极大地限制了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利用资本市场。另外,由于无法取得项目融资贷款人的信贷支持,这类项目只能采取专业投资公司负责举贷投资,或由建设单位举贷而由专业投资公司担保这种传统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