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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借款合同原則上是要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則是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規定》等司法解釋包括以下規則:

1.民間借貸的範圍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2.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但是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因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仍可以提起訴訟,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在管轄問題上,如果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只是應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規定》等司法解釋就民間借貸的效力作了特別規定:(1)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4.互聯網借貸平台的法律責任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5.法定代表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的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民間借貸與買賣合同混合時的處理規則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7.民間借貸的利息與利率

(1)關於利息的約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關於利率的約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按上述計算方法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關於逾期利率。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均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成立:(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