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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拉丁语:Dignitatis humanae)宣言是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发布的文件之一,其名称以圣座文件的命名原则取拉丁原文的头两个拉丁单词定名为“Dignitatis humanae”,直译为“人的尊严”。此文件一反早期天主教对于信仰自由的保守态度,反而将信仰自由视为人性尊严的重要一环,且呼吁政府公权对于人民信仰自由该抱持尊重的态度。

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1]之一,其影响力更是位居三大宗教之首[2]。基督教创立于公元一世纪,最早发源地位于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省(今以色列、巴勒斯坦和约旦地区)。

简介

宣言可分为前言性质的第一段,大意是申明信仰自由为人性尊严的重要部分。前言之后则有两大章,第一章简述信仰自由的各个角度,第二章则是以神学与教会传统的角度去解析信仰自由的意义。最后则是一段总结。

首先,该宣言开宗明义地就说明宗教自由乃是人性尊严所该有的正当自由的一环。不过在此同时也说明了天主教的基本信仰,认为教会是受天主启示的真宗教,有传播真理的职责。然而该宣言也声明真理不该用强迫的方式让人接受,并认为宗教自由无损于前述的天主教的责任。且应当给予支持。借此说明教会虽坚持自身的信仰但也支持宗教自由的立场。

此文件原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第二会期中讨论的《大公主义》草案的第五章,由基督徒合一秘书处所撰写,由于其重要性而被独立出来待第三会期讨论。又因为其中所述的观点导致保守派与会者的杯葛,直到第四会期所提出的改写版才1965年9月21日获得通过。并由教宗保禄六世于1965年12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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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