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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产业而征收的关税。是实现一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关税是应税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对进口商品征税,并使征税后进口商品价格等于或高于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就会保持或刺激对国内相同产品的需求,从而使该产品的生产不会向其他产品转移。这种关税对该商品的生产,就起到了保护作用 。

简述保护关税的政策意义

保护关税政策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即根据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外国同类进口产品课以重税,使进口货物的成本高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应该看到,尽管保护关税政策可以短期内保护本国产业,但保护关税政策与比较优势理论相悖,阻碍了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长期执行保护关税政策必然造成对国内一部分低效率企业的保护,从而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引致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此外本国的出口商品也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保护关税政策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即根据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外国同类进口产品课以重税,使进口货物的成本高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应该看到,尽管保护关税政策可以短期内保护本国产业,但保护关税政策与比较优势理论相悖,阻碍了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长期执行保护关税政策必然造成对国内一部分低效率企业的保护,从而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引致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此外,本国的出口商品也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1]

保护关税制度 指的是什么

李斯特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于他对保护关税的论述中。他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和“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他说:“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争,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工业独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发展,使国家获得了力量,可以顺利经营国外贸易,可以扩张航运事业,由此变化可以提高,国内制造业可以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8~129页)。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