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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
產假 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產假 [1]
外文名 Maternity leave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
最新修訂時間 2016年1月1日
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着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最新修訂
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目前,天津、浙江、寧夏等13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已經出台。
新計生法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認為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
實際上,我國《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並不能說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並不統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還需看今後各地立法機關是否修訂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2016年全國各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改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