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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十二式
图片来自businesstoday

九招十二式香港坊间对香港政府于2010年推出加强规管地产发展商售卖一手住宅楼宇的多项政策之统称。这些政策于2010年4月21日对外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正式全面施行。当中的“九招”(又称“曾九招”)是指由时任财政司司长曾俊华提出的9项收紧一手住宅楼宇销售的措施,而“十二式”则指由时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提出的12项规管示范单位的措施。

背景说明

2009年底至2010年初,香港楼市交投异常炽热,当中更有名为天汇的新落成住宅以每平方呎7万港元以上的高价成交(惟其后并未有完成交易)。同一时间,新落成住宅所提供的示范单位,接连接获多宗货不对办的投诉。社会要求政府加强对地产发展商规管的声音因而变得越来越大。

内容

规管一手住宅楼宇销售的九项措施(九招)

时任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于2010年4月21日,在香港立法会[1] 会议上就《2010年拨款条例草案》(即《2010年至2011年度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二读辩论致辞时,提出了下列九项规管一手住宅楼宇销售的措施:

  1. 发展商在销售所有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时,均须遵守地产建设商会的售楼指引
  2. 发展商在销售现楼时,须在楼盘内提供实地单位供公众参观
  3. 发展商须在公布5天内的成交资料时,同时披露当中涉及发展商的董事局成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交易
  4. 示范单位须符合一系列的规格要求,包括必须提供最少一个在间隔、装修用料以及附送的设备上完全与交楼标准一致的示范单位
  5. 首张价单须包括更多单位:
    • 小型发展项目(单位总数少于100个)须最少提供30个单位或可供出售的单位的30%,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 大型发展项目(单位总数达100个或以上)则须最少提供50个单位或可供出售的单位的50%,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6. 把目前只须于开售前24小时向公众提供售楼说明书的要求,提高至开售前7天
  7. 发展商在出售任何数目的单位予任何人士时,必须于3天前公布有关价单
  8. 楼盘的宣传物品须清晰地提供有关楼盘座落的地点及地址的资料
  9. 发展商须同步在其网页内上载售楼说明书及所有价单

规管示范单位的十二项措施(十二式)

在当局公布以上“九招”后,现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于同一日亦公布了下列十二项规管示范单位的措施:

  1. 示范单位的面积跟交楼标准要一致
  2. 要展示示范单位的楼层及平面图
  3. 示范单位围绕墙需为真实厚度
  4. 至少要有一个交楼标准示范单位(香港俗称“清水房”)
  5. 经过改动的“化妆”示范单位,要展示改装的实线及非结构墙的厚度
  6. 示范单位内的窗台、工作平台、露台需如实展示
  7. 示范单位要有实际楼底高度的天花板,天花板若矮过实楼,要表明实楼楼底高度
  8. 示范单位要有大门,无提供房门亦要提供门框,及要实线展示房门厚度
  9. 示范单位要展示交楼时的建筑材料、设备
  10. 示范单位要列明哪些是展示、哪些是交楼时交付予买家的物品,如电器品牌
  11. 示范单位要有由发展商向地产建设商会认可人士签发的证书
  12. 容许参观示范单位人士度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