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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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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与主债权的法律依据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夬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t青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责、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主债作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主体,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利得以圆满实现,而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居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其中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得到公平实现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绝对不能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制度的设立将缺乏社会主体的主动遵守。保证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对这一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衡平保护,主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及追偿权,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保证担保,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是保证担保制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第31条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做出如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此即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保证人在放弃行使主债务人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1条对此未作详细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无法要求债权人返还。

而什么是主债权?应该如何理解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1]

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