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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列表
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 ,乃中國地震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所認定的地震遺址。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要求需具有防震減災科學研究價值、防震減災宣傳教育作用和對當代及後代防震減災的借鑑意義。
1997年12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防震減災法》,首次提出建立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2001年,重慶黔江小南海古地震遺址成為第一個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接著又相繼批覆設立了永勝紅石崖大地震「天坑」遺址等5處典型地震遺址。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4個省級行政區擁有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其中,山東、寧夏各有2處,而重慶、雲南均占1處。
歷史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經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內容涵蓋地震防災、備災、救災、賑災等四個部分。其中,此法第四十二條載明,「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蹟。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有學者指出,該條款作為「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評定的基礎法源,使得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蹟依法受到保護。
2001年,經中國地震局批准,確認黔江小南海古地震遺址為第一座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2005年,永勝紅石崖大地震「天坑」遺址經審議獲批為第二處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其後的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又進行了三次評選,共將四處保護地列為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中國地震局設立的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目前共有6處。
評選標準
依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具"抗震設防"研究價值,包含震毀、震損及完好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 二.具"地震科學"研究價值,重要地震斷層、地形和地貌變動的遺址。 三.具"災害對策"研究價值和重要警示教育意義的遺址或遺蹟。 四.經歷過歷史地震考驗有重要史料價值的"古建築物"。
根據《防震減災法》之規定,在確定典型地震遺址、遺蹟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能向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建議,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將意見集中匯整,經由專家討論證實,在將論證結果報中國地震局批准 。經批准後,方可公布為「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 。
當前遺址
黔江小南海 古地震遺址
重慶市黔江區 1856年6月10日 2001年 堰塞湖遺址 是1856年黔江地震的堰塞湖遺址。小南海堰塞湖湖面面積約2.87平方,總蓄水量約7020萬立方。該遺址處於渝東鄂西褶皺帶內,以震旦系變質岩為基底,岩性以頁岩、粉砂岩為主。該處遺址完整保存了地震堰塞湖原始狀態,保留了歷史地震現場要素,具有地震科學研究價值。
永勝紅石崖 大地震「天坑」遺址
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 1515年6月17日 2005年 斷層遺址 是1515年北勝地震的地質斷層遺址。天坑遺址形似馬蹄,上部開口深200餘米的坑和一個深約300米的狹窄山谷複合而成,總深度約500米,有「丹岩千尺,下臨大河」之說。該處遺址為永北地震一系列遺址中具有代表性的一處,具有地震科學研究價值。
郯城麥坡地震 活斷層遺址
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 1668年7月25日 2006年 斷層遺址 為郯城大地震的地質斷層遺址。郯城麥坡遺址位於郯廬斷裂帶中部,該斷裂帶出露條件最好、剖面最為典型的一段。出露部分南北長約2600米,東西寬約190米。斷層兩側土壤分異,分別為中生代磚紅土和新生代深褐土,有「一步億年」之譽,具有地震科學研究價值。
棗莊熊耳山 崩塌開裂地震遺址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 1668年7月25日 2007年 滑坡遺址 屬郯城大地震的地質滑坡遺址。熊耳山距地震震央約八千米,震災情況嚴重。該山局部山體因地震出現滑坡和岩石崩塌現象,如裂山山谷西側的滑坡體和東側的龍抓崖地區。具有顯著的歷史地震次生地質災害痕跡,具有地震科研價值和宣傳教育意義。
西吉黨家 岔地震滑坡堰塞湖遺址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西吉縣 1920年12月16日 2006年 堰塞湖遺址 乃海原大地震的堰塞湖遺址。黨家岔堰塞湖湖面面積約186.60萬平方,總蓄水量約1120萬立方,堰容為1600萬立方。該遺址屬串珠狀堰塞湖群,由43座湖泊組成,規模較大、保存完整,是世界第二大震湖。
海原大地震遺蹟遺址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海原縣 1920年12月16日 2008年 複合遺址 屬海原大地震的文化及地質複合遺址。該處遺址是海原活動斷層內各處遺蹟點聯合申報設立,涵蓋震央方圓2400米區域內的斷頭溝、斷尾溝、斷塞塘、漕形谷、堰塞湖等地貌以及萬人墳遺址等文化遺產,具有地震科研價值和史料價值。
遺存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編訂的《防震減災法釋義》中標示,「典型地震遺址、遺蹟屬於國家永久性保護的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務。」有學者指出,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對於探尋地震規律、監測預報、防震減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使用考古學方法研究地震歷史,有助於地震考古學的形成。
《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及其第二款對破壞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的行為作出了罰則規定,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可針對破壞遺址之行為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也有報導指,部分國家級典型地震遺址的保護狀況堪憂,正受到自然風化及人為破壞雙重威脅。有記者報導,一些地震斷層遺址溝壑甚至被附近村民開墾種上了莊稼。地震部門呼籲應重視保護地震遺址,並指下一步會將遺址進行封閉式保護,或者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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