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約》(法語:Traité de Tianjin),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和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1]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着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