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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简称中国食协,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FIA。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10月29日成立的全国食品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主要职能和任务综合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多年来,中国食协密切联系食品工业企业,在推动我国食品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文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 称

中国食协 成立日期 1981年10月29日

目录

发展历史

主要职责

理事成员

组织机构

主要工作

组织章程

协会事件

发展历史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1981]66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经委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报告。经国家经委牵头筹备,同年10月26日正式成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1984年,按照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相继成立了“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中国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其职能确定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协调,提出政策、法规、标准的建议,搞好食品卫生、质量检查、科学技术。1991年8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营养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的职能”(国办通[1991]15号)。200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明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后,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扶持政策建议;进行食品质量管理、国家优质品评比工作;引进国外设备技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制订食品标准计划和企业卫生规范;组织安排食品工业的国际交流;为推动我国食品工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从国家事业单位转为社会团体,从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转为中介服务组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与时俱进,及时转变工作作风,为政府决策服务,为食品行业服务,为食品工业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食品发展环境,扎扎实实地工作,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和食品工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1981年,为改善食品工业管理分散、缺乏统一规划、加工技术落后、技术装备差、发展缓慢、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状况,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牵头,召集农业、轻工、商业、粮食、农垦、外贸、供销、水产、医药、公安和总后勤部等部委协调成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食协)。按照国务院指示,中国食协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全国食品工业职能,重点解决食品行业管理分散问题。农业部副部长杜子端担任首届中国食协会长,有关部委和食品工业大省相关负责同志共16人任中国食协副会长,中国食协秘书处(工作机构)设在国家经委,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食品工业协会。

在此基础上,国家经委于1984年2月成立“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与中国食协为同一机构,明确了“加强行业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协调,提出政策、法规、标准的建议,搞好食品卫生、质量检查、科学技术”等职能。

1991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营养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的职能”。 200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明确中国食协“承担本行业的统计职能”。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职能确定为:协助政府在食品工业领域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化,推动科技发展与应用,约束行业行为,帮助企业成长,推动全民营养,发展公益事业,推动中国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章程,其主要职能和任务为: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

(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一)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

(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六)办好中国食协主办的报纸、杂志、网站、年鉴等。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理事成员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名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副局长徐鸣为理事会会长(以中组部批复为准)

沈箎为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序):

马勇、王琪、王永辉、王遵、王耀、朱长学、刘春喜、许敏青、杜俊甫、李曙光、吴少勋、吴向东、邸雪枫、张建弢、张玲、张德芹、陈先保、陈坚、陈振杰、陈朗、邵栋梁、林晓平、周力、周洪江、庞康、荣耀中、姚忠良、姚奎章、贾凤超、高明作、郭友武、涂长明、曹树民、蔡永峰

马勇为秘书长

组织机构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内设部门:

协会部门设置:办公室、综合业务部、行业信息部(信息化办公室)、科技质量部、企业发展部、市场发展部、研究室七个部门。其职能如下:

1、办公室:承担协会行政、财务、人事、外事及后勤安保等相关工作;为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工作机构、下属机构做好后勤服务;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业务部:承担政府部门交办事项;承担与标准有关的业务;负责会员发展、联络、服务工作;负责联系国资委、民政部及各地方食协;协调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办好简报;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行业信息部(信息化办公室):执行行业统计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发布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编写食品工业年鉴;为政府、地方、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协会网站运行和管理,推进食品工业行业信息化建设,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科技质量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检查、产品鉴定、制定行规行约等工作;组织经验交流、评价、推广活动,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开展咨询、评价论证,表彰先进,激励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企业发展部:负责培育发展龙头食品企业、食品工业强县以及相关服务工作;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师培训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场发展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内、国际性的行业展览活动;研究分析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动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做好咨询服务;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研究室:调查研究食品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制订行业发展、区域发展等规划;组织协调食品工业特色园区、基地建设相关工作;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啤酒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大豆及植物蛋白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马铃薯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酵工程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烘焙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方便面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海洋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淀粉及淀粉制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际蒸馏酒产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罐藏食品科技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经销商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人才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品牌战略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日食品贸易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粽子行业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燕麦产业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经销商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果酒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黄酒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调味品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肉、禽、水产制品专家委员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下属机构:

独立法人: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中国食品工业》杂志社

中国食品工业信息咨询中心

非独立法人:

《中国食品工业年鉴》编辑部

中国食品工业技术培训中心

主要工作

(一)履行统筹、规划职能

中国食协发挥专家队伍优势,研究分析食品安全、行业发展和产业安全问题,提出调整食物结构、增加食品门类、拓宽生产领域等一系列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成立30年来,中国食协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提交了“六五”到“十二五”各个时期全国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建议,完成了《西部地区食品工业“十五”发展规划建议》等区域性发展建议和《2006~2016年食品行业科技发展纲要建议》等专门性发展建议和食品工业各行业发展规划建议,促进了食品工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二)发布运行信息,引导行业发展

中国食协在做好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自2011年以来,定期发布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并根据对相关数据的分析,预测走势,提出预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

中国食协努力通过争取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安排科技专项拨款与低息贴息贷款,支持骨干企业解决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引进关键技术、先进设备所需资金;通过组织交流、培训、论证、讲座和表彰等方式,推动食品工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国内外先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对提高我国食品骨干企业整体科研技术水平和装备制造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推动食品工业特色园区发展

中国食协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地方发展食品工业的优劣条件,总结食品工业发达地方的先进经验,与地方政府经济共建合作,通过培育建设“中国食品名城”、中国特色食品工业基地等多种形式,推动全国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努力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中国食协受国家经委委托,承担食品工业产品国家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国食协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起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茶叶、调味品、肉禽蛋制品、糖果巧克力、饮料、粮油副食品、乳制品等行业的食品感官品评专家评委队伍,制订相关标准,成立了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圆满完成了第四届、第五届食品产品国家质量奖评选,对促进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和促进食品企业的规模化、现代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内外食品工业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中国食协及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全行业大力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效益型性企业和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模式,通过交流、培训、评选等方式,总结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六)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中国食协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中国食协多次召集食品骨干企业、食品行业专家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先后多次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中国食协在卫生部支持下,承担了食品基础标准清理相关准备工作,收集整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文本,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后,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提出加快清理整合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并主动承担了《食品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重要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等重要标准的制定工作。

中国食协还组织力量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完善监管制度。

(七)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多年来,中国食协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在工信部支持下,中国食协作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起草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参与了乳制品、肉类、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等行业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实施指南》编写。

2005年起,中国食协先后颁布实施《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和《葡萄酒A级产品管理规定》,在相关行业开展白酒纯粮固态标志和葡萄酒A级产品标志认定,推动企业继承和发展传统酿造技艺,学习发达国家先进工艺技术,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起,中国食协制定行业技术规则,开展糖果工艺师、坚果炒货工艺师的培训考核,选拔行业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规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NF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专业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府在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工作,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法措施,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城市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调;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和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七)开展食物与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及评选,

(九)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的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参与食品市场建设;

(十二)参与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和资格审查;

(十六)办好中国食协主办的报纸、杂志、通讯、年鉴等;

(十七)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八)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和科教等有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食品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

(六)个人会员在某一食品工业领域具有显著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中国食协印发的有关刊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团体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件

2018年12月,民政部对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违规开展2016-2017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食品工业强县(市、区)认定工作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154500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4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020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出“同舟共济 万众一心”倡议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中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

参考资料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简介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官网[引用日期2021-02-23]

民政部对中国食协等2家社团作出行政处罚:违规涉企收费 .澎湃新闻[引用日期2018-12-06]

倡议|同舟共济 万众一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倡议书 .澎湃网[引用日期2020-04-27]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