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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中国内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政治与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中国内地(或简称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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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将“内地”作为与香港、澳门相对应的称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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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将“内地”作为与香港、澳门相对应的称呼。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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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同胞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持有港英当局所发‘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澳葡当局所发身份证的,均为中国公民,不能承认他们具有英国或葡萄牙国籍;他们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ref>[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079/3741.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持有港英或澳葡当局所发护照的港、澳同胞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民事案件可否作为涉外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律教育网,2020-1-17</ref> 。”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3] 。该法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称[3] ,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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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该法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称,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cquote|“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2008年)}}
 
{{cquote|“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2008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5]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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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
  
2003年,商务部与香港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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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商务部与香港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港英时期常用的“大陆”或“中国大陆”等称呼。在香港法例中,“内地”则被定义为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外的中国的任何部分[8][9] 。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规定,“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10]。香港法例第632章《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则将“内地”定义为“香港、澳门及台湾以外的中国其他部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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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港英时期常用的“大陆”或“中国大陆”等称呼。在香港法例中,“内地”则被定义为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外的中国的任何部分。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规定,“内地(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ref>[http://china.findlaw.cn/info/zhongcai/zcfb/362715.html 第341章:仲裁条例] ,找法网, 2011-7-12</ref> 。香港法例第632章《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则将“内地”定义为“香港、澳门及台湾以外的中国其他部分”。
  
2006年4月1日,隶属于政制事务局的“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成立[12]。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实行政策局改组,将政制事务局调整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专责处理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之关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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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隶属于政制事务局的“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成立<ref>[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4/node126733/userobject1ai1947415.html 香港特区政府4月起设立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 ,东方网 , 2006-3-30</ref> 。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实行政策局改组,将政制事务局调整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专责处理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之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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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附件四(1999年)}}
 
|《回归法》附件四(1999年)}}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3] 。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对《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的有关部分进行了重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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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对《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的有关部分进行了重述。
  
2003年,商务部与澳门经济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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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商务部与澳门经济财政司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将“内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澳葡时期常用的称呼。在澳门法律和对外条约中涉及“国际”时,一般排除中国内地、台湾以及香港。如适用于澳门与英国间国际航班的《澳门特区与英国航班协定》规定,“中国内地地点、台湾以及香港不得作为中间点或以远点”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使用“内地”一词,以取代澳葡时期常用的称呼。在澳门法律和对外条约中涉及“国际”时,一般排除中国内地、台湾以及香港。如适用于澳门与英国间国际航班的《澳门特区与英国航班协定》规定,“中国内地地点、台湾以及香港不得作为中间点或以远点”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於 2020年2月18日 (二) 06:51 的修訂

中國內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政治與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中國內地(或簡稱內地)是指除香港、澳門、台灣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管轄區,多用於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出現的語境。

法律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對台灣居民頒發《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對港澳居民則頒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早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偶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復函》中,將「內地」作為與香港、澳門相對應的稱呼。

198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港澳同胞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是否作為涉外案件問題的批覆》中指出,「持有港英當局所發『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澳葡當局所發身份證的,均為中國公民,不能承認他們具有英國或葡萄牙國籍;他們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民事案件,不能作為涉外案件處理[1]。」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載明,「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該法將「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稱,將「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對稱,而在英文版中兩詞統一翻譯為「Chinese mainland」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香港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中國』(China)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

2003年,商務部與香港財政司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將「內地」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1997年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使用「內地」一詞,以取代港英時期常用的「大陸」或「中國大陸」等稱呼。在香港法例中,「內地」則被定義為除香港、澳門及台灣外的中國的任何部分。例如,香港法例第311AA章《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規定,「內地(Mainland)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2]。香港法例第632章《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則將「內地」定義為「香港、澳門及台灣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

2006年4月1日,隸屬於政制事務局的「內地事務聯絡辦公室」成立[3]。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實行政策局改組,將政制事務局調整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專責處理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之關係。

澳門特別行政區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澳門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澳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對《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的有關部分進行了重述。

2003年,商務部與澳門經濟財政司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將「內地」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1999年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始大量地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使用「內地」一詞,以取代澳葡時期常用的稱呼。在澳門法律和對外條約中涉及「國際」時,一般排除中國內地、台灣以及香港。如適用於澳門與英國間國際航班的《澳門特區與英國航班協定》規定,「中國內地地點、台灣以及香港不得作為中間點或以遠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