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简称全国妇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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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1]
目录
简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1949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妇女组织,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发展历史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共中央于1922年设立妇女部,以加强党对妇女运动的领导,更好地指导妇女运动的开展,向警予任第一任中央妇女部部长。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妇女解放协会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女工农妇代表会议等;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建立妇女救国会等;人民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等。在国民党统治区或日本侵略军占领区,也建立了妇女团体。这些妇女群众组织和团体对当时的革命斗争起了一定的作用,显示了妇女组织起来的力量,为推动全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5年 7月,各解放区妇联会的代表聚集延安,成立了解放区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后因战局变化,未能正式成立解放区妇女联合会。根据中共中央1948年9月会议的决定,1949年3月24日~4月3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成立了中国统一的妇女组织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大会规定其宗旨是:团结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妇女大众,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彻底反对帝国主义、摧毁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而奋斗,并努力争取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1953年 4月第二次全国妇代会召开,确定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教育、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并搞好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1957年 9月第三次全国妇代会召开,决定将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规定妇联的根本方针是:勤俭建国,勤俭持家,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妇女运动遭到严重破坏,妇女工作停止了11年。1978年 9月第四次全国妇代会召开,全面恢复了妇联的工作。会上提出了“四个现代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个现代化”的口号,并决定将名称改为现名。1983年 9月第五次全国妇代会制订的妇联任务为:团结全国各族各界妇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迅速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努力使自己成为代表妇女儿童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
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会徽
会徽为圆形,象征团结和不断发展。
会徽的色彩使用了红色和金色的暖色基调。红色象征着理想与活力,也象征着热血与忠诚,寓意中国妇女热爱祖国,愿为祖国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也表明妇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群众团体。金色则是辉煌、明亮的色彩,表示妇联工作的发展。
会徽的形象由中文、英文字母组合而成,会徽中心是中文 “女”的字形(旋转着看是三个“女”字的重叠),表示妇女在各 界、各界有妇女;也体现了妇联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代表和 维护妇女权益,全心全意为妇女服务的精神。在中文“女”的 字形外围是由三个英文字母“W”(英文“妇女”“ Woman”的 第一个字母)围合成花朵的形状,寓意全国妇联团结引导广大 妇女,增强四自精神,在建设祖国的进程中发挥作用。同时也 有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交往,增进友谊,维护世界和平的含 意。花朵则是美好的象征,表示妇女解放事业的前途远大。
职能与方针
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大会确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五年期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修改章程并选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决定全国领导机构成员。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妇联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调查研究全国不同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议。指导和推动全国农村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及城镇妇女的“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上述主要工作任务,全国妇联机关设7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妇联机关内设机构,不定规格,不配专职领导职数。[2]
机构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过)[3]
参考文献
-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12-11-27].
-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18-11-08].
-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