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释本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释本》,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66498。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盖全面依法治国、法律文本、法学教育、法律考试、法学学术[1]、司法实务、法律应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前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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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应税所得 第四条 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收入总额 第七条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扣除项目 第九条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第十条 不得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存货成本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转让资产净值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 第十八条 亏损弥补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调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国际税收抵免 第二十四条 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免征、减征项目 第二十八条 税率优惠 第二十九条 地方所得税减免 第三十条 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抵扣 第三十二条 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 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 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税款追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职责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预约定价 第四十三条 关联企业的协力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反避税港避税 第四十六条 防范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 第四十八条 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征收管理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不得合并缴纳 第五十三条 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申报与缴纳 第五十五条 经营终止清算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本位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十八条 税收协定效力优先 第五十九条 实施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 (2019.4.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4) (2015.4.24修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4.16) (2018.6.15修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6.6)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08.3.6) (2018.6.15修正)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2.20) (2018.6.15修正)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3.31) (2018.6.1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