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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使用費 |
專利使用費是指專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受權人和專利產品的消費者在使用專利和產品時向專利權人交納的一定數額的使用費用。金額在實施許可合同中由受權人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支付方式也由受權人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
簡介
如何合理地計算專利使用費,是許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較困難的一個問題。專利使用費的確定取決於許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所支出的費用;(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所能獲得的經濟收益;(3)專利許可的類型、實施的行為種類和期限;(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和時間。此外,市場上是否有可供選擇的替代技術,技術改進的前暴,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能力,也是影響使用費的因素。根據《合同法》第325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總算和提成費兩種方式各有優缺。總算的方式,專利權人得到款項早,風險較小,但有可能需要繳納的稅多些,而且如果以後產品的銷路好,專利權人就得不到額外的好處。當然,如果以後產品達不到預期的銷售額,這種方式就會給被許可人帶來風險。如果提成費是分期支付的,則被許可人承擔的風險比較小,但是如果以後產品的銷售情況非常好,則專利權人就可以獲得較高的提成費。在許多情況下,專利使用費是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的方式支付的。
評價
一次總算,包括一次總付和分期支付兩種具體方式。這是指合同中約定被許可人應支付給許可人的使用費總額。①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費,經濟利益有切實的保障。哪怕被許可人不能實現經濟利益,也不影響。但是,如果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後效益很好,獲利甚巨時,專利權人也不能分享,更何況確定使用費總額時有可能沒有發現其價值而估價偏低,則其利益損失較大。②對於被許可人來說,雖然在一次付款後,今後的利潤均歸自己,但是在未實現利潤前就付出使用費,被許可人經濟上壓力較大。另外,由於專利實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產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則被許可人的投資損失較大,而專利權人已取得使用費,不再與其共擔風險,且可能不再關心被許可方的生產經營。因此,一次總算對於被許可人來說是不利的,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