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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
中國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上市公司的註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四、上市公司的註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淨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1]
公司上市的好處
1.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可以籌集到大量的資金,上市後也有再融資的機會,從而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了資金來源。 2.可以推動企業建立規範的經營管理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斷提高運行質量。 3.股票上市需滿足較為嚴格的上市標準,並通過監管機構的審核。公司能上市,是對公司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的證明。 4.股票交易的信息通過報紙、電視台等各種媒介不斷向社會發布,擴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有助於公司樹立產品品牌形象,擴大市場銷售量。 5.可以利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現對員工和管理層的有效激勵,有助於公司吸引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從而增強企業的發展潛力和後勁。 6.股票的上市流通擴大了股東基礎,使股票有較高的買賣流通量,股票的自由買賣也可使股東在一定條件下較為便利地兌現投資資本。 7.公司取得上市地位,有助於提高自身信用狀況,增強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心,使公司在銀行信貸等業務方面獲得便利。 8.上市後股票價格的變動,形成對公司業績的一種市場評價機制。 9.企業發行上市,成為公眾公司,有助於公司更好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