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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门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是[[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 ,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 |
==主要职责== | ==主要职责== | ||
−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 +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 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市有关民族宗教方面规范性文件起草和监督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
− |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 + |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 ,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促进建立和完善[[ 少数民族]] 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
− |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 + |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 民族]] 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
− |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 + |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 科技]] 、[[ 文化]] 、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
− |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 + |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 信仰]] 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
− |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 + |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 宗教]] 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
− | (七)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 + | (七)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 宗教]] 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 ||
− |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 + |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 民族关系]] 、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
− |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 + | (十)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 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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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9月22日 (二) 21:18 的修訂
三門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三門峽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全市有關民族宗教方面規範性文件起草和監督實施。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流動穆斯林宗教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實施、銜接。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三)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全市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務,促進宗教關係和諧,引導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七)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開展對外以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輿情。
(十)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