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 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各項共同規定和有關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並均收人《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對所有會員國均有約束力。函件以外的其他國際郵政業務,由專門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加以管理。它們只對參加這些協定的國家有約束力。[1]
《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是「萬國郵政聯盟法規」的一部分。制定的目的在於保證《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的實施和郵聯工作的進行。共6章130條。第〗章,郵聯各機構的工作;第2章,國際局;第3章,提出和審議提案的程序;第4章,財務;第5章,仲裁;第6章,最後條款。最後為萬國郵政總規則最後議定書。[2]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