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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一般法指適用於一般的法律關係主體、通常的時間、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是指在一國領域內對一般公民、法人、組織和一般事項都普遍適用,而且在它被廢除前始終有效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特別法」的對稱。一般法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本身具體所指的對象並不固定。以《民法通則》為例,之於《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大多數歸民法所調整的法律而言,它是一般法,但之於《憲法》,它就是特別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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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簡介

「特別法」的對稱。 一般法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本身具體所指的對象並不固定。以《民法通則》為例,之於《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大多數歸民法所調整的法律而言,它是一般法,但之於《憲法》,它就是特別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