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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水試驗
圖片來自搜狐網

閉水試驗也叫蓄水試驗,要放滿水,水要有足夠容積。 蓄水試驗的蓄水深度應不小於20毫米,蓄水高度一般為30~40毫米,蓄水時間不得低於24小時,移步樓下,觀察樓下樓頂有無漏水現象,無漏水現象視為合格。

一般在屋面衛生間或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做此試驗。蓄水試驗的前期每1小時應到樓下檢查一次,後期每2~3小時到樓下檢查一次。若發現漏水情況,則應立即停止蓄水試驗,重新進行防水層完善處理,處理合格後再進行蓄水試驗。

一般在衛生間或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做此試驗,一般屋面做完防水也要做閉水試驗。[1]

適用範圍

(1)污水管道。

(2)雨污水合流管道。

(3)倒虹吸管

(4)其他設計要求閉水的管道。

試驗條件

對於污水管道,按照市政施工規程要求,必須在回填前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前,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1)管道及檢查井的外觀質量及「量測」檢驗均已合格。

(2)管道兩端的管堵(磚砌築)應封堵嚴密、牢固,下游管堵設置放水管和截門,管堵經核算可以承受壓力。

(3)現場的水源滿足閉水需要,不影響其他用水。

(4)選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環境。[2]

試驗過程

在具備了閉水條件後,即可進行管道閉水試驗。試驗從上游往下游分段進行,上游試驗完畢後,可往下游充水,倒段試驗以節約用水。試驗各階段說明如下:

(1)注水浸泡:閉水試驗的水位,應為試驗段上游管內頂以上2米,將水灌至接近上游井口高度。注水過程應檢查管堵、管道、井身,無漏水和嚴重滲水,在浸泡管和井1~2天進行閉水試驗。

(2)閉水試驗:將試驗管段灌滿水後,開始記錄。試驗水頭達規定水頭時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時,應不斷地向試驗管道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觀測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根據井內水面的下降值計算滲水量,滲水量不超過規定的允許滲水量即為合格。

(3)試驗滲水量計算:q=W/(T·L)。

公式中,q為實測滲水量[L/(min·m)];W為補水量(L);T為實測滲水觀測時間(min);L為試驗管段的長度(m)。當q≤允許滲水量時,試驗即為合格。

試驗水頭的確定方法

(1)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管頂內壁加2米計。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加2米計,計算出試驗水頭小於10米,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試驗水頭應以上游檢查井井口高度為準。

(2)從試驗水頭達到規定水頭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應不斷地向試驗管段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量的觀測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滲水量不超過允許值試驗合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