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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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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会计原则之一,亦称配合原则。(1)支出范围的配比。企业日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与其相应的资金来源相匹配并得到补偿,支出与收入相比较,确定经营成果。例如,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应分别从利润及各种专用基金中得到补偿。(2)支出时间的配比。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应该归属于当期产品的成本,则应计入当期的生产、销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应归属于当期产品的费用支出,则即使已经发生或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有些费用,即使还没有发生或支付、但应当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应由本期成本负担[1]

简介

配比原则是指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从而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 配比原则既强调支出范围的配比,也强调支出时间的配比。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主要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所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减去“所费”的结果。

配比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主要用于利润确定。在进行收入和费用之间的配比时,要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期间配比。做到某产品的收入必须与该产品的耗费相匹配,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匹配,某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耗费相匹配。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收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收款时确定,与之相配比的费用成本就是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必考虑费用是否已经以现金付出。

评价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收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收账时确定,与之相配比的费用成本就是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必考虑费用是否已经以现金付出。即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各期的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算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期间费用产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与本期收入或产品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才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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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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