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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潔敏(1955年10月4日-),山東陽信人。畢業於山東大學。他是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第九屆、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他是中共十八大後首位被查的時任中共中央委員。

官場生涯

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省部級幹部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畢業,歷任山東勝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長,青海石油管理局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青海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等職[1]

2011年4月起出任中國石油集團董事長,直至2013年3月出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接替出任國務委員的前國務院國資委主任王勇。但僅僅半年之後,據大陸官方媒體2013年9月1日消息:國務院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因涉嫌嚴重違紀,已經由中共中央紀委調查。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將蔣潔敏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5年3月19日,蔣潔敏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4月13日,蔣潔敏一案開庭審理,檢察院認定其收受14個單位和個人財物累計1403.9073萬元,以及有1482.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至2008年受周永康之託,利用職權為他人獲取非法利益。他對這些指控供認不諱,法院將擇期宣判。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法庭認定被告人蔣潔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對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和濫用職權使他人獲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蔣潔敏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法庭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蔣潔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蔣潔敏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76.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潔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到案後,蔣潔敏能夠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構成自首,還能夠如實供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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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