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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发展区

图片来自hk01

综合发展区,(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是香港一种土地规划发展区域的一种类型,目的是把涵盖范围作综合发展或重建作住宅或商业用途,并提供休憩用地和其他配套设施。设立此地带,是方便当局因应环境、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各种限制和其他限制,对发展的组合、规模、设计和布局实施适当的规划管制。综合发展区与其他地带有差异,全个“综合发展区”范围规定土地必须完整发展,尽用该土地的潜在价值。

政策意向

自1976年起,香港政府开始将“综合发展区”地带(或前称“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综合发展/重建区”地带)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内,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市区重整,以及逐步淘汰互不协调及不符合规划意向的用途。

“综合发展区”地带的设立,旨在达致下列目标[1]

  1. 促使市区旧区进行市区重建及重整土地用途;
  2. 鼓励残旧地区(包括旧工业区)进行市区重整,并且淘汰不符合规划意向的用途,例如乡郊地区的露天贮物及货柜后勤用途;
  3. 提供合并土地及重整道路模式的机会,并确保各种土地用途及基础设施互相配合,从而善用土地的发展潜力;
  4. 促使在交通、环境及基础设施容量备受限制的地区,以及受到互不协调的土地用途邻接的问题困扰的地区,以整体协调的规划进行发展;
  5. 确保发展计划所涵盖的地区适时提供足够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运输及公共交通设施和休憩用地,且在可能情况下,纾缓邻近地区设施不足的情况;以及
  6. 确保极具景观及美化环境价值的地区,以及别具设计特色或历史意义的地点在整体发展规模及发展设计上均受到适当管制。

申请要求

依据《城市规划条例》第4A(2)条,如申请在指定为“综合发展区”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发展,申请人必须拟备一份总纲发展蓝图,并将之呈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核准,除非城市规划委员会另有明文规定,指明无此需要。该总纲发展蓝图必须包括以下资料[2]

  1. 区内各拟议土地用途所占的面积,以及所有拟建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尺寸和高度;
  2. 各种用途拟占的总地盘面积和整体总楼面面积、建筑物单位总数及单位面积;
  3. 区内拟提供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康乐设施、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以及休憩用地的详情和范围;
  4. 区内拟建的任何道路的路线、阔度和水平度;
  5. 区内的美化环境建议和城市设计建议;
  6. 详细的发展进度表;
  7. 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在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可能遇到或造成的环境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8. 一份排水和排污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排水和排污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9. 一份交通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拟议发展计划可能造成的交通问题,并须建议纾缓这些问题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城市规划委员会. 规划指引编号17A 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指定“综合发展区”地带及监察“综合发展区”发展计划的进度 (PDF). 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 [2021-03-15]. 
  2. 城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图则注释总表 - 综合发展区 (PDF). 城市规划委员会 表格, 准则, 技术文件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