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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率(Fertility Rate,全称总和生育率)是指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 出生活婴数与同期平均育龄妇女人数之比。它是反映妇女生育强度的重要指标,是影响人口增长速度的核心因素,同时也是制定人口计划和进行人口预测的重要指标。目前世界的生育率约为2.5,多数先进国家生育率不足2。
目录
分类介绍
一般生育率
一般生育率是指每1000育龄妇女的全年活产婴儿数。
出生率因受性别、年龄及其他人口特征的结构影响,难以充分反映人口的生育水平。而一般生育率将生育量与人口中同它关系最密切的育龄妇女数相比,就摆脱了上述结构影响,相对可靠地反映出人口的生育水平。
对生育率作细致分析时发现,一些影响男性人口的社会经济因素也能导致生育水平的变动,并可按男性育龄人口计算出生率。
男性的育龄期较长,一般情况下,男性的一般生育率显然低于女性,经验表明:
0.8(或0.9)GFRf=GFRm
一般生育率受各年龄妇女生育水平、已婚比例、育龄群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影响,需分清各因素在生育率变动中的作用。
分年龄生育率
分年龄生育率是指一定年龄组中每1000妇女的全年活产婴儿数。
分年龄生育率在不同年龄组有明显的差别,一般情况下,20~29岁的生育率处于育龄期间的最高值。
资料表明,20~29岁的生育率占全部生育率的80%以上,而且越是低生育地区,这项比例越高。
年龄组生育率的起伏,能明显反映晚婚、晚育及控制生育的效果。计算年龄组生育率对预测人口趋势有重要作用。[1]
孩次生育率
是指婴儿属于其母亲的第几次活产数。全年活产婴儿数B可表述为
B=B1+B2+…+Bα
式中1、2、…α为孩次;每1000个育龄妇女全年生育第i孩次的活产婴儿数,称为i孩次生育率fi。
生育率的孩次结构,是生育率特征的重要方面。例如1981年中国的一孩生育率为 39.42‰、二孩生育率为21.40‰、三孩及以上生育率为22.52‰。可见严格控制多育,进一步降低中国妇女生育率仍有很大余地。
同孩次的生育率在年龄分布上很不均衡,在一定的生育水平下,这种不均衡性又是相对稳定的。
分年龄孩次生育率
每1000个α岁的育龄妇女全年生育第i孩次的活产婴儿数。分年龄孩次生育率的变化是描述生育率转变过程的重要方面。
标准化生育率
按标准人口的妇女年龄结构,对不同人口的分年龄生育率加权平均得出的生育率。
一般生育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分年龄生育率与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对比两地或不同时期生育率水平时,有必要从一般生育率中消除年龄结构的影响,即采用统一的标准人口的年龄结构计算生育率,这称作生育率的标准化。
资料表明,分年龄生育率都是乙地较低,但一般生育率反而甲比乙低,这一矛盾现象是因乙地生育旺盛的年轻育龄妇女的比重较大引起的。这种被年龄结构所扭曲了的生育率对比关系,在标准化过程中得到调整。若取标准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别计算两地的一般生育率,可得标准化生育率:甲地63.75‰,乙地58.64‰。这就使一般生育率与分年龄生育率保持高低一致的关系。
一般取与两个地区有关的人口当作标准人口,如比较各省市生育率时,可取全国人口作标准人口。
标准化生育率亦用来描述生育率变动趋势,假设以1964年中国女性人口的结构,对近30年中国的一般生育率进行标准化,可得生育率趋势。
生育率标准化后显示,直至70年代中国加强计划生育以后,生育率才发生急剧转变。
以上生育率标准化方法称为直接方法。在资料受限制情况下,还可采用间接方法求标准化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 若一队列妇女按一定年份的年龄组生育率度过整个育龄期,她们终身平均生育的孩子数称为总和生育率。在只有全年活产婴儿数,缺少婴母年龄分布资料时,可用间接方法推算总和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实质上是一种标准化生育率,它对每个分年龄生育率都加了“等权”。因此不受妇女年龄结构的影响,能用它表明不同地区生育水平的差异,或一地生育水平的转变过程。总和生育率随分年龄生育率而变动,能综合反映一定人口的生育水平,对有计划地控制生育、制订人口规划、预测人口趋势有重要作用。
累计生育率 一群妇女按一定年份的分年龄生育率,经历育龄期的过程中,到达一定年龄时的平均累计生育量。
累计生育率随年龄而变动,显然,育龄期结束时的累计生育率等于总和生育率。
累计生育率描述育龄过程中妇女生育量的积累过程,对不同年龄妇女的生育状况,与人口的社会、经济特征如教育、就业、扶养关系、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时,需采用累计生育率。
终身生育率 度过育龄期后一批同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的孩子数。亦称完全生育率。经回顾性调查,可获得超过育龄期的同龄妇女群曾经生育的孩子数。在具备详尽的生育史资料时,亦可由分年龄生育率推算终身生育率。若将同批妇女在不同年份(即不同年龄上)所经历的分年龄生育率加总,即能得出该批妇女的终身生育率。
终身生育率在不同时期、不同空间对比,可反映生育水平的变动趋势与地区差别。[2]
含义介绍
生育率(Fertility Rate)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妇女或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水平或生育子女的数量。
总出生数与相应人口中育龄妇女人数之间的比例。亦称育龄妇女生育率。因分析目的不同,生育率可分为一般生育率、分年龄生育率、孩次生育率、分年龄孩次生育率、标准化生育率、总和生育率、累计生育率、终身生育率等类型。
间接估计法
从间接数据推导人口生育率参数的方法。间接数据有两种来源:从人口普查或调查中专门设置的一两个问题获得;依赖普查或调查中必然涉及的一般性问题。间接数据与直接数据有很大区别,因而不能为常规的人口统计学方法所利用,由此发展的各种间接估计方法往往由一系列推算步骤构成,在很多情况下还要藉助于人口学模型,所以间接估计法也含有“间接”推导的意义。
间接估计方法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1967年联合国出版的《手册4:从不完整数据估计人口参数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收录了这方面的成果,标志着这一新的方法已为世界所接受。此后,间接估计法得到长足的发展,已逐渐成为人口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分支。为了进一步总结和推广这个领域的研究成果,联合国于1982年又编写出版了《手册10:对人口参数的间接估计方法》,它是人口学工作者使用间接估计法的基本参考书。
生育率间接估计法中包含了许多具体技术,但依据其使用的基础资料,可大致分为利用年龄结构资料和利用妇女曾生育子女数资料两类。
利用年龄结构资料
在一个未受到迁移活动影响的封闭人口中,某一时点 x岁以下的人口无疑为该时点前年出生婴儿的存留者,如果这个时期的分年龄组死亡率是已知的,根据该时点各年龄组人口数很容易反推出前一时期的出生人数,并可结合其他资料进一步计算人口出生率。因此,这种方法被称为“逆存留法”。
“逆存留法”的一个变形是“亲生子女法”,由美国人口学家赵利济于1973年首次提出。这个方法的基本原理与逆存留法相同,但除了年龄结构资料外,还要求鉴别每个岁以下儿童与其所在家庭户成员的关系,以便把儿童与其生身母亲联系起来。然后,分别反推出历年的出生人数和育龄妇女人数。由于婴儿和其母亲的关系是已知的,所以用这种方法可以取得分年龄组妇女生育率、总和生育率等参数。
利用“逆存留法”要求年龄结构资料准确,同时所使用的死亡率资料也必须准确。但在实践中,由于年龄数据的缺陷和不易准确估计婴幼儿死亡率,因而运用“逆存留法”常常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
利用妇女资料
包括:布拉斯类型的/方法。其基本原理由英国医学统计学家 W.布拉斯提出。代表按年龄分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反映各年龄队列妇女到调查时点的实际生育水平;代表调查时点各年龄组妇女的累积生育率。显然,在一个人口未经历生育率变化的情况下,其与值应相等,/值为1。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数据的质量问题,/的比值往往会出现偏离理想值的情况。/ 方法的基本原理就在于利用这两部分数据中的有用信息,用值对值进行调整,以得到正确的妇女分年龄组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参数。根据基础资料的丰富程度,/ 方法可以演化出多种类型。如当开始出现生育率下降现象时,利用曾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妇女数与调查时点生育第一胎妇女数比较,可以避免由于生育率开始下降时处于生育后期的大龄妇女首先控制生育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另外,如同时按年龄和已婚时间双重标准对妇女进行分组,用 /方法可得到分年龄组婚内生育率,从而避免妇女婚龄变动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布拉斯类型的/方法需要和两类数据,仅仅有妇女曾生育子女数资料也可以估计生育率参数,但需要有两次以上的调查数据。同一年龄队列妇女在两次调查间曾生育子女数的变化,是由该期间内妇女生育率所决定的。所以,利用分年龄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的增量,可以推导出两次调查间的生育率参数。
中国国情
中国目前总和生育率
2010年数据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
全国总和生育率倒数前五名分别是北京0.70670、上海0.73665、辽宁0.74090、黑龙江0.75140、吉林0.76000。生育率最高的前五名是广西1.78975、贵州1.74785、新疆1.52885、海 南 1.51265、安 徽1.48155。
与世界其他国家对比
2010年的《世界人口数据表》
显示:2010年全球平均每个妇女生2.5个孩子,发达国家为1.7个,欠发达国家为2.7个,最不发达国家为4.5个,而扣除中国后的欠发达国家为3.1个。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要低许多。
2016年11月28日,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05,而这个数据比必要的人口更替生育率低两倍,《人民日报》称这意味着中国生育水平是全球最低。
2020年底,民政部部长李纪恒撰文表示,“目前,受多方影响,我国适龄人口生育意愿偏低,总和生育率已跌破警戒线,人口发展进入关键转折期。” 公安部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出生登记的新生儿较2019年减少了175.5万人,降幅为14.9%,提高生育水平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