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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大楼

东星大楼
图片来自ltn

东星大楼(原建筑登记名称为宏杰大楼,地震发生当时多数媒体及消防人员以松山宾馆称呼)位于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虎林街口。旧楼为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楼,因921大地震导致严重倒塌全毁,新建的同名大楼已于2009年8月原址重建完工。

目录

建筑历史介绍

东星大楼旧楼由宏国集团宏程建设委托大林建筑师事务所设计、鸿固营造负责营造施工,建于1982年,落成于1984年,总楼层为地上12层、地下2层,楼板面积3412坪,平均每层约243坪,用途则为住商混合用途建筑物,在地震之前包含了旅馆、位于1、2楼的第一商业银行松山分行、公寓等设施。

1999年9月21日台湾发生921地震,台北市震灾以东星大楼崩塌事件最为严重。东星大楼于地震后,大楼各层严重挤压,此崩塌共造成87人死亡(包含被发现的73人遗体,以及14人失踪),是在2016年维冠金龙大楼倒塌造成115人死亡的事故之前,全台湾伤亡最严重的建筑物崩塌灾难。事后,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鉴定,东星大楼崩塌主因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施工不当及设计疏失,导致耐震能力不足。

后东星大楼受灾户组成“住户更新委员会”(以下称更新会)负责重建事宜,并由政府相关单位从旁协助重建。受灾户并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对违法商家的索赔部分并不顺遂,台北市政府与受灾户对簿公堂。而住户意见纷歧、更新会变更建案设计、承建厂商跳票黑道介入等主因,使重建缓慢,历经近十年,直至于2009年8月新楼重建完工。

旧楼

大楼崩塌

1999年9月21日凌晨1时47分15.9秒,台湾中部的南投山区发生芮氏规模7.3的集集大地震,约两百公里远的台北县、台北市,震度为4到5级。虽说是4级,遭损坏情形也比台湾中部轻微,不过仍发生少数灾情,其中,以“东星大楼”发生的崩塌事件最为严重。

东星大楼于地震后,往东侧倾斜崩塌。大楼东北侧的8楼楼地板掉落至地面,楼层往西侧及地下楼层挤压。另外,东南侧部分,6楼崩塌至地面,6楼以下楼层被严重挤压。至于西侧9楼以60度严重倾斜,8楼以下楼板遭严重挤压,西南侧3楼以下仍为完整。

东星大楼崩塌后,东星大楼隔壁之“豪门世家大厦”因遭东星大楼倾斜挤压,2至7楼墙面梁柱损坏严重;东星大楼12楼斜靠于豪门世家大厦3楼楼壁;同时波及到旁边的松山昭明庙。警消人员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救出上百名受困民众,但于清晨4时左右因过多瓦斯外泄突然引发大火,直到早上6时55分才扑灭火势。赈灾抢救队伍于黄金救援期间,积极抢救受害者。经统计伤者送医达138人;其中包含直到崩塌后第6日才被发现生还的孙启光与孙启峰两小兄弟。搜救工作于9月30日晚间宣告结束,统计此崩塌共造成73人死亡,另有14人仍下落不明,研判可能因倒塌大楼连日闷烧,失踪者遗体遭到焚烧而无法寻获。[1]

事后,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鉴定倒塌主因有三:

  1. 各楼层重量少算约10%至15%,屋顶未计入屋突构造重量,少算约35%,地面以上建筑物总重量少算约18%,低估了地震水平横力。
  2. 柱与樑构材设计未依法规做足够的载重组合,低估了断面设计所需临界轴力及弯矩,使构材强度不足。
  3. 柱与樑构材剪应力强度剪力钢筋未依《建筑技术规则》“构造篇”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核算与设计,剪应力强度及基本围束功能不足,故受到意外外力作用时,即可能发生脆性破坏之潜在危险。

另外,当时设置于东星大楼一楼的第一商业银行松山分行,其柱整修工程也被认为可能造成大楼倒塌,检方也因此起诉数名相关人士,但法院认为樑柱整修工程只是单纯外墙装饰修缮,与骑楼柱结构安全无关。工程施作并未产生公共危险,检方亦无法举证被告有犯罪意图,因此被告皆被判无罪。

灾后补助与求偿

行政补助

崩塌后,台湾政府、北市府及相关机构积极补助,并达成受灾户安置措施服务:如一年之房屋补助、免费承租国宅费用、追加承租费用达数千万元。另,罹难者家属慰问措施:如每位罹难者遗属慰问金等。另有:以921重建经费对东星大楼每坪2万元补助,41,818,600元、921民间捐款剩馀款新台币53,824,870元,全数优先补助东星大楼后续重建预备金及动用预备金1500万元补助改建工程不足的差额。

索赔无门

除了北市府补助外,东星大楼倒塌后,受灾户认为无论根据监察院调查[2]还是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东星大楼都是人祸,不是天灾。因此,受灾户积极展开索赔事宜,惟建造东星大楼之宏程建设是宏国集团成立的“个案公司”,单一建案完成后立即在1987年解散,受灾户无法对原建商求偿,此后官司缠讼多年。

“依定谳之法院判决,认定投资兴建东星大楼之宏程公司与宏国建设无关,承揽大楼兴建工程之鸿固公司,其当时之公司负责人杜明福仅系登记名义人,并未实际参与大楼工程之兴建,故就东星大楼倒塌不负任何民、刑事责任。”

国赔理由

东星大楼受灾户对台北市政府申请国赔,其理由为

  1. “东星大楼结构之计算有严重之错误,但审核人员却未揪出其错,未尽法令上之必要注意义务。”
  2. “主管机关派员勘验未能发现箍筋捆绑错误、混凝土强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导致大楼因强度不足而于地震时倒塌,造成重大伤亡,公务员显有过失”等理由。

对此国赔,关系人北市府并不批可,并进入两造对簿公堂程序。当时市长马英九领导的北市府,其否定主要理由如下:

  1. 东星大楼于1981年2月23日领得建造执照,而国家赔偿法于1981年7月1日施行,所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2. 建管处结构审核人员是依内政部规定之审查表完成审查,而结构演算依规定则由建筑师签证负责,建管处审核人员系就该结构计算书审查设计方法及设计强度是否有误,不需就结构计算过程再重新演算,因此并无疏失责任。

最后,台北市政府认为,施工勘验责任应由营造厂及监造建筑师负责,要求建管人员在勘验时查出工程品质有误,有实质困难。就以上理由,台北市政府认为所辖公务员并无过失,亦毋需核准该国家赔偿案件。[3]

法院诉讼

因为,北市府及受灾户对责任归属的见解不同,该国赔案进入诉愿行政诉讼等司法管道。住户胜诉数次及北市府数次上诉后,北市府最后与受灾户于2007年终于完成东星国赔案的和解。和解后,除了东星大楼受灾户撤销所有对北市府民刑告诉外,北市府并动用市府预备金公费,以赔偿1亿2千万元以上巨额和解金。

最高法院2014年10月3日判决谢吴雪蕙、徐茂雄与鸿固公司须赔偿东星大楼倒塌案中受灾户及罹难者家属连同利息共新台币3.3亿元,全案至此定谳。受灾户义务律师郑文龙表示,虽然加利息判赔3.3亿元,但是“鸿固营造”已经是空壳公司,根本就拿不到钱。 “依定谳之法院判决,认定投资兴建东星大楼之宏程公司与宏国建设无关,承揽大楼兴建工程之鸿固公司,其当时之公司负责人杜明福仅系登记名义人,并未实际参与大楼工程之兴建,故就东星大楼倒塌不负任何民、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萧英文、许力仁、吴俊鸿. 九二一大地震台北市东星大楼抢救实录.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2000-09-21: 99. 
  2. 监察院对北市府于东星大楼倒塌一案之纠正 (PDF). [2009-05-1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2-23). 
  3. 工务局说明东星大楼国赔案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