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3.组织指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2.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3.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警用物资装备。
(十)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管理权限范围的监狱、劳教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协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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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 社区矫正,你知道多少? ,搜狐,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