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 |
本名 政权组织形式 别 名 政体 制 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 概念及其分类 同 时 反映着人民同国家 机构之间的关系 特 定 国家的民主制度的 最基本表现 |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1]
目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特定国家的民主制度的最基本表现。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形式的主要方面,它与国家阶级本质紧密相连。政权组织形式从国家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并反映国家本质;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范畴上,主要出现过两类政权组织形式,分别是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是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的元首或政治权力中心的政治制度,共和制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属性
人民通过选举制度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集中制组织国家的政权机关,行使对国家的管理职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在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做主的途径和方式的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的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人民行使其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面貌,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政治国家政治生活的整个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的,是革命斗争胜利的产物,是人民革命中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是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含义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属于人民全体。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把每个公民单独看做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选举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他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这就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含义在理论上的4个主要环节。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所以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方面的优越性:①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②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实施,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职责分明,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③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优越性就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运用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加以规定的。
我国选举制度有一下几个基本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外。”这突出表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指的是每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男女、无论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任何选民都没有任何特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就是选举人民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则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选代表。我国宪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级,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实事求是的做法。
(四)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实行无记名投票,这种民主方式,民主性较强,选民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影响,按照自己的意愿,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还可以投其他人的票。无记名投票是选举人监督、批评被选举人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对于体现选民的自由意志,发扬人民民主,增强人民政权机关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大有益处。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选举不流于形式。我国《选举法》还进一步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举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