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民法概念辨析】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的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人特定利益的事件或维持。因而,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有法律之力保证实现自由。
根据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权利可以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定义:
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特点:
1.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
2. 客体是特定的
3.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施行为
4. 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效力
1. 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
2. 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定义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作为独立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1. 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2. 其作用于对抗请求权,也可以对抗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3. 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形式为前提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1]
形成权是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决定
2. 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3. 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4. 其不能与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5. 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支配权的特征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
支配权的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有的学者认为,“人身权”不能表示现在“人格权”的意义和范围,而“身份权”一词中的“身份”有中世纪法律用语的气味,用来表示现代的民事权利很不确切,容易引起误会,应直接以“人格权”与“亲属权”表达。我们认为,这种意见颇有道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看,也鲜有以人身权指称人格权与亲属权者。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