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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

是汉语词汇,汉语拼音为sǔn hài,是指人身权品质的贬低,或者说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如:唐 吕岩 《敲爻歌》:“水火蛟龙无损害,拍手天宫笑一场。”中文名损害 拼音 sǔn hài 外文名damage 近义词损坏 反义词 获得

基本解释

1. [Injure;Harm]∶使受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威。2. [Damage]∶使受损失。他看见麦苗没有受到霜冻的损害,高兴极了。——马烽《停止办公》 [1]

出处与详解

指伤害;使蒙受损失。 1、《左传·昭公元年》“苟或知之,虽忧何害” 晋 杜预 注:“言先知为备,虽有忧难,无所损害。” 2、三国 魏 刘劭 《人物志·七缪》:“夫人情莫不趣名利,避损害。” 3、唐 吕岩 《敲爻歌》:“水火蛟龙无损害,拍手天宫笑一场。” 4、元 纪君祥 《赵氏孤儿》第五折:“则为 屠岸贾损害忠良,百般的挠乱朝纲。” [1] 5、《水浒传》第一一二回:“汝等助一匹夫谋反,损害生灵,人神共怒。” 6、巴金 《家》十一:“我觉得我很喜欢她。我想这于大哥是没有什么损害的。” [2]

其它相关

在侵害人身权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侵害人身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因此损害赔偿有时可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即无责任”,即“无损害即无赔偿”这一准则.损害事实是确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认定侵害人身责任的逻辑起点。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仅指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意味着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只仅仅怀疑别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想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这种损害就不具有确定性,实际上并不存在.损害还必须是对合法的人身权的侵害.如果一个平时威风惯了的人要求某人为其办一件事,遭到对方拒绝,此人认为大丢“面子”,精神受到伤害,并要求精神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就应予以驳回,因为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在侵害人身权中,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致他人死亡或残废,都无法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只能以赔偿的方式进行物质补偿.侵害公民其它的人身权,如侵害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补救。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伤亡、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死亡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人身伤亡常常引起直接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害等.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使他人的近亲属遭受丧失亲人的痛苦,也会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也可以物质补偿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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