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官名。明初,沿元制,于各地置行中书省。从二品,掌管一省的财政、民政。明洪武九年(1376年)撤销行中书省,以后陆续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全国府、州、县分属之,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与按察使同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以后因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都较布政使为高。清代始正式定为督、抚的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并称两司。
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均为从二品。但江南省(后分为安徽、江苏两省)、陕西省(后分为陕西、甘肃两省)和湖广省(后分为湖南、湖北两省)设有两布政使。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一般省里设有三司,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第三个负责指挥军事,很少参与地方政治,故很少提及。[1]
目录
职务权力
掌控财赋:布政使负责征收全省各地赋税,负责财政收支。统计全省各府户籍、税役、民数、田数等民事内容。
承宣政令:布政使承接上级指派的政务、法令宣达到各府、厅、州、县。督促其贯彻实施。
管理属官:布政使管理府、州等各级官员,按期发放俸禄,考核政绩,接得上报督抚。
三年宾兴,提调考试
属官机制
承宣布政使的衙署就是“承宣布政使司”,下设有各类内部机构、属官。
经历司 经历
系从六品的品秩。清朝时,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按察司经历、盐运司经历或州判等官员升任;自简就得升任光禄寺署正、知州或外府通判。职掌出纳文移等事务,系布政使司衙署的首领官,总理署内各类事务。清朝时,江西拢共设立1经历司经历。
照磨所 照磨
系从八品品秩。清朝时,由按察司照磨、府照磨、同知照磨、通判照磨升任;自简就得升任布政司都事、州判、按察司知事或外县县丞。职掌照刷宗卷等事务。清朝时,江西起头设立照磨所照磨,1699年起废除。
理问所 理问
系从六品品秩。清朝时,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城、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盐运司经历、州判、外县县丞升任;自简就得升任光禄寺署正、兵马司指挥、知州或外府通判。职掌勘核刑名等事务。清朝时,江西拢共设立1理问所理问,起头设得副理问,系从七品官,1699年起废除。
库大使
系从八品品秩。清朝时,由举人候补知县拣补,自简就得升任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知县、按察司经历、盐运司经历或州判。职掌库藏账籍等事务,系杂职。清朝时,江西拢共设立1只库大使,起头设得库大使副使,清末废除。另外,江西布政使司设过“检校”职务,负责检查校对公事文牍,清末后裁撤。另有杂职“典事”、“攒典”,系负责协助各司、所办理业务。
都事
系从七品品秩。清朝时,由州判、外县县丞、布政司照磨升任;自简就得升任兵马司副指挥、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或按察司经历。同经历司经历一起职掌出纳文移等事务。
历史发展
明太祖洪武初罢元代的行中书省,至宣宗时,除南北两京外,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为加强统治,设置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乃轻。
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司一省财赋及人事,与专司刑名的按察司并称两司。又改变明代做法,于直隶亦设布政使,江苏则设二员,分驻于江宁与苏州。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别称"藩台"、"藩司"。
清 袁一相《睢阳袁氏(袁可立)家谱序》:"今诵此编,尤当奋励,以光先泽,谨序以梓之。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九世孙一相(袁一相)敬书于薇省左署"
史料记载
《明史.职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又"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左、右司为经历司。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参政,从三品......宣德三年罢交址布政司,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