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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總督 |
中文名: 四川總督 全 稱: 總督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 駐 地: 四川成都(今錦江區督院街) 職 責: 總管四川省的軍民政務 始設時間: 清順治十四年(1657年,丁酉年) |
四川總督,正式官銜為總督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駐地為成都。是清朝九位最高級的封疆大臣之一,總管四川省的軍民政務,從一品。
乾隆十三年因金川用兵,始為專缺,四川另置。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廷處理伊犁事務,將陝西不再歸川督管轄,至此四川總督才成為定製。
乾隆十四年(1748),置四川總督兼管巡撫事,四川巡撫之缺遂罷置。乾隆十四年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乾隆四十八年例授兵部尚書。[1]
機構職責
清朝四川總督,正式官銜為總督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駐四川成都,是清朝九位最高級的封疆大臣之一,總管四川省的軍民政務,從一品。
歷史沿革
順治元年(1644年),在閬中設立四川巡撫,不設置總督。
順治十年(1653年),因為四川省兵馬錢糧皆從陝西調發,乃下詔陝西總督孟喬芳兼督四川。
順治十四年(1657年),停止陝西總督兼轄,專置四川總督於成都。
康熙七年(1668年),四川總督更名為川湖總督,駐地遷往荊州,轄四川、湖北、湖南。
康熙十三年(1674年),川湖總督分置總督一人於成都,專轄四川事務。康熙十九年(1680年),四川省改隸陝甘總督,湖北省湖南省改為湖廣總督兼理。雍正九年(1731年),復置四川總督於成都。
乾隆十三年(1748年),以金川用兵,始定為專缺,兼管巡撫事。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四川總督兼轄陝西,尋停兼轄。
宣統元年(1909年),以將軍所轄松潘、建昌二鎮,阜和協所屬各營,建昌、松茂二道府、廳、州、縣、改隸之。
部門設置
四川總督駐地為成都,今成都市錦江區督院街。